李天,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广东化州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东省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82.09—1986.07 华南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86.07—1989.05 华南师范大学中文系政治辅导员
1989.05—1991.12 华南师范大学中文系学生工作秘书(副科级)(其间:1991.04—1991.11挂职英德县沙坝乡党委副书记)
1991.12—1993.12 华南师范大学中文系学生工作秘书(正科级)
1993.12—1999.01 华南师范大学中文系党总支副书记(副处级)
1999.01—1999.10 华南师范大学中文系党总支副书记(正处级)
1999.10—2001.02 德庆县委副书记(正处级)兼宣传部部长
2001.02—2001.03 德庆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代县长
2001.03—2003.03 德庆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3.03—2005.09 德庆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2004.03—2004.07在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班学习)
2005.09—2007.01 端州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2004.09—2006.07在中央党校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7.01—2015.09 肇庆市副市长、党组成员(其间:2008.07.22—2008.08.28参加广东省第4期领导干部公共管理高级培训班学习)
2015.09—2016.12 肇庆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2016.12—2017.01 肇庆市政府党组成员
2017.01— 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2020年12月被免去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职务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1年1月辞去)。
人物事件
接受调查
2020年11月19日,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辞去代表
2021年1月,因涉嫌违纪违法,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决定接受李天辞去省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天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21年9月3日,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李天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李天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权将应该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务晋升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约定收受好处费,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银行贷款申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天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天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肇庆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提起公诉
2021年9月,广东省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李天(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天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天利用其担任肇庆市德庆县县长、中共肇庆市德庆县委书记、端州区委书记、肇庆市副市长、中共肇庆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等职务之便,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