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晋升为教授。1990年任博士生导师。1993年经武汉大学与
湖南师范大学两校协商,在仍任武大教授的同时,受聘为湖南师范大学终身教授,为组建师大法律系,法学院并进一步推进师大法律学科的发展付出了心血。先后为两校培养了30余名博士和百余名硕士。
曾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全国高教自考委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
主持国家级、省部级项目20余项,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十数项。他的研究成果自成体系,被称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之一。发表了极具影响的论文近百篇;出版了法学界享有盛誉的著作10余种,主编国家级教材《法学概论》和《国际私法》。
先后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司法部项目、湖北省及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及重大项目二十余项。著述中获国家及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及湖北省级特别奖十数项。主编国家级统编教材多种,其中《法学概论》已出至第十二版,《国际私法》已出版至第四版。发表了极具影响的论文近百篇;出版了《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已出三版)、《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已出两版)、《
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已出三版)、《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定研究》、《比较民法学》等法学界享有盛誉的著作10余种。主持翻译世界经典法学著作三种:《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上、中、下)、萨维尼《论法律规范的地域与时间效力》、《牛津法律大辞典》。他的研究成果自成体系,被称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之一。对推进我国法理学、法哲学研究方面,他也以其所独具的深邃哲学视野,提出过不少开拓性的理论及观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1996年组编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家自述》中,国际法栏目亦有李先生的自述。2005年成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首批收入的176位法学名家。
他先后在《
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中国法学》、《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学研究》、《亚洲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其中最具影响的有《必须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论国际私法关系的法律选择方法》、《关于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市场经济与中国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中国与当代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问题》、《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法律趋向化问题的哲学考察》、《重构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法律思考》、《中国法理念的现代化的问题》等30余篇。
他的这些研究论文,大都在学术界产生启迪与激活思想的影响,不但在国内起了开拓新领域、建立新理论的作用,而且在国际亦自成体系,因而被称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指导委员会法学组成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第三届)法学组成员。已连续多届连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管委会专家组成员等学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