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乘龙原系广西贵港市副市长,人称“广西第一贪”。1991年至1996年,他在担任原县级玉林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74万余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李乘龙还有人民币566万余元以及港币、
美元、台币等若干及首饰一批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查证亦无合法来源的证据。
广西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对李乘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没收受贿所得赃款,追缴非法所得。李乘龙不服,上诉至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区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乘龙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1999年7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