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男,1960年1月生,工学博士,1982年毕业于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地下采煤专业,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采矿工程专业,获工学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采矿工程专业,获工学博士学位。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人物履历
曾任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办公厅正处级秘书;煤炭工业部办公厅正处级秘书;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神华集团准格尔煤炭工业公司副经理(保留原职级)、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神华集团副总工程师(其间:曾挂职任内蒙古包头市副市长),神华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2017年11月,任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2020年03月,退休。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2月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李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3年8月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李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东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意识淡漠,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接受宴请、旅游、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违规收受礼金;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徇私调整提拔干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退休后违规在民营企业任职取酬;毫无纪法底线,肆无忌惮靠煤吃煤,长期以“投资”“代理”为名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产品销售、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东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李东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东利用担任神华准格尔煤炭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4年4月19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李东受贿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东利用担任神华准格尔煤炭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及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煤炭采购、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东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东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7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李东受贿案,对被告人李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东利用担任神华准格尔煤炭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准格尔能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神华集团副总工程师、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国家能源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煤炭采购、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东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学术成就
获奖情况
重要论文
王建军;
苏锋;
齐玫;
李东;
王晓静,动态不确定度在料斗秤检定过程中的应用,
煤炭技术,2008-4
李东,抓住机遇创新发展建设一流新型能源基地,
露天采煤技术,2001(3)
李东,黑岱沟露天煤矿采用吊斗铲倒堆工艺的探讨,露天采煤技术,2001(3)
张绍文;
李祥仪; 李东,煤炭地下开采战略的制定、实施和控制,
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19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