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中权责明确的表现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权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当企业亏损或破产时,出资者只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出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直接支配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拥有
法人财产权,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但要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责任,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和全部法人财产享有民事权利,但同时也要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行使自主权必须对出资者履行
义务,依法维护出资者权益,对出资者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而不是损害出资者的权益。
谁拥有产权,谁就拥有所有权及在产权束没有分解前提下的支配权、占有权和收益权。这是天经地义、毫无争议的。然而,这种权力并不可无限滥用。我们不仅要明确权责的一致,还要明确权力的有限。在任何产权制度下,完全不受限制的产权是不存在的。产权权力的行使总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比如,一些特殊领域的投资限制,涉足“黄、赌、毒、黑”领域的被法律所禁止等。
在产权一元化却产权束没有分解的情况下,产权人的利益并不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产权收益需分割情况下,利益明确的问题,就客观地摆上了议程。产权的所有人与产权的使用人,要通过契约等方式,要把产权利益各方应获得的利益事先明确下来,使各项权能执行主体在产权运营过程中知道自己应获得的收益。
有权无责和有责无权都不是健全的现代产权制度条件下应看到的现象。产权人权力和利益的明确,客观上已经产生用相应责任相互制衡的必要。权责明确中已明示责任应在明确之中。这里的责任既包括出资人的责任,也包括行使经营权的经营者的责任。
权责明确是从两个层次上讲的,是在两个层次上明确相应的权利和责任。一个层次,从出资者和企业的关系而言,它要求明确出资者通过成为投资主体,所对企业资产能够行使相应的所有者权利,承担所有者的义务。也就是说,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各投资主体只以他投入到该企业中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担负相应的有限责任。
第二个层次的权责明确是就企业内部关系而言的,虽然企业的经营者不完全是甚至没有出资因而不是这个企业的出资人,但企业一旦成立而成为法人企业后,企业本身便获得了一定的独立地位,拥有包括着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者投资所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并可在市场中依法运作这些财产,对这些资产享有着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在破产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