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是一种
有价证券,投资者付出
权利金购买后,有权利(而非义务)在某一特定期间(或特定
时点)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出售
标的证券。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其中:发行人是指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等机构;权利金是指购买权证时支付的价款;标的证券可以是
个股、基金、
债券、一篮子股票或其它证券,是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备兑权证行权采用的结算方法有两种:证券给付
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证券给付结算方式,就是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持有人以
行权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出售
标的证券。现金结算方式,就是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
结算的,
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以
行权价格及
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
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
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
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得5个
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也就是说,投资者可选择自行申报行权,或于权证到期前委托证券经纪商代为办理行权。
使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对于发行人来说,要在行权期间准备好足够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以防止无法满足投资者的行权要求。对于投资者来说,一方面需要准备足够数量的
正股(
认沽证)或现金(
认购证),另一方面还要注意
行权风险,尤其是对价内权证,一定不要忘记行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是现金结算,还会涉及到一个
结算价格的问题。在
香港权证市场,根据港交所对结算价格的规定,如果
正股是在香港交易所挂牌的单只股票,正股的结算价按
备兑权证到期日前的5个
交易日(不包括到期日)的平均
收市价结算。为什么采用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而不是最后一天的收市价呢?这主要是因为,采取多天的平均收市价格可以较好地防止有人通过操纵或哄抬正股价格来控制结算价格,从而在权证市场上牟取不正当利益。我国沪深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
收盘价的平均数。
根据《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
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投资者该行权而未行权的问题。
现金结算型权证的发行人,在结算时支付的是
行权价与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采用现金
结算方式的权证在行权时为
价外权证的,投资者不能行权。这样一来,使得
行权风险的问题彻底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