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转让书(Subrogation Receipt)又称代位书。载明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
赔付,并将其向
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相应转移给
保险人的
书面凭证。通常由被保险人签署认证。权益转让书是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
代位求偿权的有利
凭证,保险人可以凭此转让书向
责任方追偿。
作用
转让追偿权是一种重要
民事行为,必须用书面形式将之明确表示,以免口说无凭,日后发生争讼。另是
保险人向第三者迫偿的权益是来自
被保险人的转让,从法律的角度,保险人与第三者他们并不存在
法律关系,保险人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追偿,而权益转让书是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的惟一有效凭证与依据。
结构内容
权益转让书的内容比较简单,包括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 正丈主要写明
保单编号,保险标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等;标的出险时间、地点;第三者名称或姓名;标的损失金额;向第三者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的决定。
落款。也叫结尾,类似一般书信的祝颂语。之后被保险人签章,注明日期。
权益转让书的书写要求
(1)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的同时,应向保险人提供其顺利行使追偿权的有效证件。 (2)权益转让书写好交付,应在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前,因为这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的前提条件。
效力
(一)权益转让书的记载内容与客观现实的矛盾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将其有关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追偿欠款。实际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往往要求被保险人在提供索赔材料时,一并提供权益转让书。保险人经过逐级审查核赔的过程,确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的数额。由于保险人审核文件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段时间内需要理赔的款项的利息在继续发生,又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了保险人理赔时具有10%的免赔额,这样最终向被保险人理赔款项的数额与被保险人当初索赔时提供的权益转让书记载的数额就有一定的差额。因此,投保人提出权益转让书所记载的索赔数额有出入,计算不准确,不能作为保险人向其行使
代位求偿权的依据;保险人对于免赔10%的部分应该由被保险人自行向投保人主张权利,保险人无权一并向投保人追偿。
(二)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
1、当然代位主义,即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2、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并不能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地将享有的对第三人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三)权益转让书对代位求偿权的影响 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的同时,往往要求被保险人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作为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的有效证明。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这些条件包括:
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均强调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让与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索。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或者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其行为可以免责,则代位求偿均不得适用。而且,根据我国《
保险法 2、只有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赔付赔偿金之后,其代位求偿权才成立。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两种途径获得赔偿。第一,损害赔偿请求权乃被保险人固有的权利,若被保险人在未获相应补偿前草率将索赔权移转给保险人,将面临无法向第三人求偿的境地;第二,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将索赔权移转,而将来因故未获保险金赔偿,将面临未得先失、两俱落空的尴尬局面。故各国保险法均规定,保险人须先给付保险金之后,方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选择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并获得了充分赔偿,则保险人在此范围内的保险赔偿责任即可得到免除,当然,也就无代位求偿权可言。
具备了上述三条法定条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自然成立,如果权益转让书记载的时间和数额与实际赔付的时间和数额相矛盾,应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赔偿款项的凭证所记载的时间和数额为准。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时依权益转让书来证明自己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第三者又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保险人已按照权益转让书记载的时间和数额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的陈述,保险人无需另行提供实际支付凭证。因此保险人在权益转让书上记载的款项和时间与实际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款项和时间不符且投保人提出异议时,保险人亦有权按照实际支付凭证向投保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