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行为。
主要区别
权权交易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的主体只包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受贿罪的主体更加宽泛,还包括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其他非中共党员身份的人员。
2.谋取的利益不同。权权交易行为谋取的利益,既包括财产及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特殊优待等;受贿罪谋取的利益,仅包括财产及财产性收益。
3.严重程度不同。认定权权交易行为不需要较重的后果和影响,只要实施权权交易行为,即可认定违纪;认定受贿罪则需要受贿所得数额或者犯罪情节达到定罪量刑的严重程度,如果实施的受贿行为达不到定罪量刑的严重程度,则不能认定犯罪。
纪律处分
权权交易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
危害
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权交易并不直接损害公私财产,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国家的钱还是你自己兜里的钱,都不会少一分。权权交易也不会损害社会上一般的伦理道德,但是能不能把德才兼备的人选进政府,对于政府建设,对于社会发展,无疑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干部选拔中的权权交易也是毫无疑问地无法满足这一要求。这种情形不过是在规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时任人唯亲的变异,但不要小看这个变异,发生这个变异后,它对抵抗干部任用违纪违规查处部门查处行为的能力无限的增强了。而干部任用的腐败比一般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这两种形式的腐败要可怕的多。
因为一般权钱交易、权色交易通常只是导致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个人财产的损失,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堕落,而干部任用的腐败除了直接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堕落外,还导致社会的领导——政府的无能以致腐朽。没有比这更可怕的事了。政府无能则不能有效地承担起公共服务、公共管理职能,在突发事件到来时不能发挥战斗堡垒的作用,无力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社会的稳定何从保障?而社会动荡对除了投机分子之外的任何人来说,都是灾难。
治理
中央推行的重要干部任用选拔的票决制,应该是一剂治理干部选拔任用中权权交易的良药,急需将原则细化为制度,迅速从中央到地方推行。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这一近年来出现的最危险的腐败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