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
质权的一种
拼音是quán lì zhì quán,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质权特点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相关法规
《物权法》
(1)必须是财产权;
(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范围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
(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权利。
实际上,从民法上看,可质押的权利主要分成三类,即票据等有价证券,股票,股份;知识产权;一般债权。
法律规定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7 15:09
目录
概述
质权特点
相关法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