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徭是宋代临时性的差遣。主要从事地方建设项目,如修路、治水、挖渠、筑坝等。 有时也承担修建官府私第,搬运官吏私人物品等。宋杂徭,无固定时日,亦无固定名称,如春天征调,叫调春天; 应付紧急事务而征调民力,叫调急夫。这种杂徭虽有利地方建设,但征调无时,应役者常废农务,又兼富户诡避,致使民贫役重,困苦不堪。杂徭自熙宁十年 (公元1077年) 亦行雇役制,应役者出钱代役,此钱称“纳夫钱”或“免夫钱”。制度较灵活,应役与出钱代役均可。
大致如修筑城池,维修河道、堤堰、驿路、廨舍等应是较普遍的杂徭征发。杂徭也没有固定的期限,但一般不超过39天,超过的便折免其他赋役。据户部式规定:正丁充夫,40日免役,70日并免租,100日以上的课役具免。中男充夫,满40日以上,免户内地租,无它税,免户内一丁,无丁听旁折近亲户内丁。杂徭无纳课代役的明文规定,但
安史之乱后也有纳课的迹象。
建中元年(780)颁布
两税法,明令租庸、杂徭悉省,但事实上征发徭役从未停止。宪宗时徭役作为百姓的普遍义务而重新肯定下来。由于两税法以资产为宗,不以人丁为本,徭役一般由地方官按户征发。宣宗时杂徭已是泛称,
色役、差科均可称为杂徭。
服正役的称丁,服杂徭的称夫;正役只由丁男(21~59岁)承担,杂徭则除丁男外还征发中男(16~20岁)。这种劳役由地方官(或中央指令)在有事时临时征发,由府、州的户曹或司户参军事、县的司户佐实际主管。由于杂徭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不仅各州各县的服役项目不尽相同,一州一县每年也不尽相同,均由地方随事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