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税又称“公路税”。指丹麦对机动车辆征收的一种
税。征税对象是所有在
丹麦登记的机动车辆,以应税车辆的登记人辆每年按照车辆的自重量和所使用的燃料类别区分,税额一般为1,500~5,000克朗。
机动车辆税(澳门),相当于香港的车辆首次登记税,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针对将新机动车辆移转予消费者的行为而征收的一种税项,属于间接税。
根据《机动车辆税规章》,对于下列行为,须征收机动车辆税:(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将新机动车辆移转予消费者;(二)进口新机动车辆作自用;(三)参与新机动车辆商业循环的经济参与人,特别是出售者、进口商及出口商,将新机动车辆拨作自用。
现实中,基于上述第一项行为而被征税的情况最普遍,而在此情况下根据《机动车辆税规章》,纳税主体为将新机动车辆移转予消费者之自然人及法人(即车商)。然而,车商亦必然会将税款转嫁予消费者(而此亦是间接税的特点),故事实上的纳税主体为一般消费者。
《机动车辆税规章》亦规定了某些机构或在某些情况可以获得豁免缴纳机动车辆税,例如:(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部门、法院、立法机关、外交机构、行政公益法人等;(二)巴士、的士、校巴、旅游巴、货车、驾驶教学车辆、接载伤残人士的车辆、专门技术用途的车辆等;(三)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车辆;(四)购入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新机动车辆,可享有50%税款的扣减,上限为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