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账项
企业与银行取得凭证的实际时间不同的问题
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与银行取得凭证的实际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取得结算凭证且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未取得结算凭证尚未入账的款项;不包括遗失结算凭证、发现的待补结算凭证。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应以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为准。
产生原因
未达账项主要是因为企业和银行收到结算凭证的时间不一致。比如,企业委托银行向外地某单位收款,银行收到对方支付款项的结算凭证后,就记账增加企业的银行存款,再将结算凭证传递给企业,企业在收到结算凭证后再记录增加自己账上的银行存款。在银行收到结算凭证至企业收到结算凭证期间,就形成了未达账项。
四种情况
企业和银行之间可能会发生以下四个方面的未达账项:
一是银行已经收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因而未收款入账的款项,(银行已收而企业未收)如,委托银行收款等。
二是银行已经付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因而未付款入账的款项,(银行已付而企业未付)如,借款利息的扣付、托收无承付等。
三是企业已经收款入账,而银行尚未办理完转账手续因而未收款入账的款项,(企业已收而银行未收)如,收到外单位的转帐支票等。
四是企业已经付款入账,而银行尚未办理完转账手续因而未付款入账的款项,(企业已付而银行未付)如,企业已开出支票而持票人尚未向银行提现或转账等。
出现第一和第四种情况时,会使开户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小于银行对账单存款余额;出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时,会使开户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大于银行对账单的存款余额。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会使开户单位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存款余额不一致,很容易开出空头支票,对此,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
出现第一和第二种情况时,开户单位应到银行取得相关结算凭证回来入账。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26 04:34
目录
概述
产生原因
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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