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
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
附属用房。
市级机关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6~8平方米/人。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定(x为编制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