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信用证(With Recourse Letter of Credit),其英文文字表示法中的“Recourse” 是表示“追索”,“请求偿还”之意,为了准确地表示其意,常用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的文句予以表述。
(1)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有追索权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是以跟单
汇票为支付手段要求予以
议付 ,
议付银行对
跟单汇票予以议付后,议付银行已成为跟单汇票的持票人。但议付银行不是付款人而仅是垫付款者。
若持票的议付银行遭到付款银行或
进口商拒付时,在这种情况下垫付款的银行有权向出票人或称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
垫款。
(3)议付银行对
远期信用证项下
跟单汇票承兑议付后,
议付银行只有一纸远期到汇票,其他单据已由进口商持有,
凭单提货。此时单据与汇票已分离,故不存在单证不符的问题。若
远期汇票遭到付款人拒付时,垫款的议付银行可向
出票人或
背书人(称前手人)
行使追索权,追回垫付款。
(1)
出口商依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跟单汇票,同一套跟单汇票经过一家或两家,如经转交银行和再议付银行先后议付,最后一家议付银行向开证或指定付款银行请求偿还垫支款时,若被
拒付,则最后一家银行可向其前手银行行使追索权,追回
垫款。
(2)若因某种原因,
开证银行(即付款银行)须委托代理付款银行或代理偿付银行对
议付银行偿付其垫款。但代理付款银行和代理偿付银行只接受委托办理业务,对
跟单汇票作审查,亦不承担责任。
若开证银行兼付款银行收到跟单汇票后,发现
单据与汇票不符或发现问题予以拒付。此时,付款银行可以向议付银行
行使追索权,追回代偿付银行的款额。
若发生上述情况,视为
拒付款,则议付银行或持票人应该向谁行使追索权,就向谁追回
垫款,若遇有纠纷可采取适用的法律手段追回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