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Name used before),泛指曾经使用过的
人名、地名和
科技名词。
名家召承兰名钧认为: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中国公民
常住人口登记表、
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
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
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
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例如:北京在
周朝时为
燕国的都城,称为蓟;秦朝时改为
渔阳;汉朝时为北平;隋时称
涿郡;唐代称
范阳;五代时为
幽州;
辽代为南京;金代为燕京;元代为大都;明代初为北平,迁都后为京师;清代为京师;民国初期为北京,后期称为北平;1949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称为北京。
对科技名词来说,曾用名指曾经使用过的名词。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根据社会和科技发展,不定期发布新的科技名词标准,相对新名词来说,以前使用过的旧名词就变成了曾用名。专业的书稿一般要求使用标准名词,禁用曾用名。
熟悉相关曾用名标准,校对时碰见不好把握的名词,及时检查
相关标准。有些曾用名不好把握,如:“
度冷丁”是医学曾用名,现标准名词是“
哌替啶”。普通编辑很难把握此类问题,可以使用校对软件校对曾用名,能有效避免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