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永琳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原副厅长
曹永琳,男,汉族,1965年9月生,江西都昌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人物履历
1986.08-1992.06 江西省环境保护科研所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1992.06-1994.07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大气生物监测室副主任
1994.07-1995.04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大气生物监测室主任
1995.04-1995.11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助理、大气生物监测室主任
1995.11-2000.12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
2000.12-2001.05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主持工作)
2001.05-2009.02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2009.02-2014.08 江西省环境监察局(江西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局长
2014.08-2017.02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2017.02-2018.10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8.10-2019.08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5月31日,据江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曹永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19年8月29日,据江西省政府网站发布干部任免通知:免去曹永琳的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19年10月,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委对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曹永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曹永琳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通过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钱款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群众纪律,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曹永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思想上政治上蜕化变质;背离初心使命,管环保吃环保,以案谋私、执法违法,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为非法排污“保驾护航”,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攫取巨额非法利益;漠视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毫不收敛、变本加厉;在组织审查调查时不思悔改,试图串供蒙蔽组织,逃避处罚,“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曹永琳的行为,给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江西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曹永琳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实施逮捕
2019年11月,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曹永琳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曹永琳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永琳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曹永琳在担任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江西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局长、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副厅长、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15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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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