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宁夏
盐池人,1996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曾任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书记。
基本信息
2003年03月,当选为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正处级);
2004年03月,任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副书记、自治区青联副主席;
2005年08月,任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副厅级)、自治区青联副主席;
2006年12月,任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代书记、代党组书记,
2007年05月,任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书记、党组书记。
人物事件
刑事拘留
2009年8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依法逮捕
2009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撤销委员
2010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团委书记曹刚,被撤销团中央委员职务。
据团中央机关报《中国青年报》报道,团十六届三中全会1月7日至9日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曹刚团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据《宁夏日报》报道,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于12月11日至12日在银川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关于曹刚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
开庭审理
2010年3月,备受社会关注的共青团宁夏区委原书记曹刚涉嫌受贿一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曹刚自2005年至2008年担任自治区团委副书记、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要、收受现金及购物卡等财物,受贿金额总计897416余元。法庭上,公诉机关共指控了13起、27笔受贿事实,其中包括利用委托培训、物资采购、项目审批、职务升迁、荣誉授予等多个机会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钱财,少则数百元,最多达到26万元,并出示了指控证据,曹刚委托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8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持续了一天,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依法宣判
2010年5月31日,银川市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宁夏)自治区团委原书记曹刚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自治区团委与宁夏西部职业经理培训学院、宁夏西部创业技能培训学院(负责人均为吕某某)就宁夏青年创业、就业等,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由自治区团委分7次拨付培训费用150万元。期间,曹刚与自治区团委农工青年部部长姚平向吕某某提出,按拨付培训经费的40%返还给自治区团委,后吕某某应姚平要求,将返还的款项以现金形式分7次交给姚平48万元。两年间,曹刚共分得26万元,姚平分得22万元。
另查明,自2005年至2008年,曹刚利用担任自治区团委副书记、书记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吕某某等人的现金25.8万元、购物卡5.25万元以及物品等价值36708.5元,共计347208.5元。
法院认为,曹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姚平贪污公款48万元,行为构成贪污罪。在贪污的共同犯罪中,曹刚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曹刚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347208.5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因曹刚及亲属已将涉案赃款退缴,同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