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役,是战国时秦国徭役种类。《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云:“(秦)月为更卒。”征发对象为已傅籍并合乎应役标准的丁男,服役范围主要是中央或地方的各类土木石建筑工程,期限为一个月,所谓“一月一更”,应役者既可一次服满,亦可数次累计足月。
称
徭役为“更”或“更徭”、“更役”,早在
战国时的
秦国便已如此。《左传》成公十三年(公元前578年),晋伐秦,“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曰:“不更,秦爵。”随后,
商鞅变法,创赐爵制以赏军功,其中爵名之一仍为“不更”。秦皇朝和西汉的二十等爵制中,第四等爵为“不更”。何以用“不更”名爵呢?《
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不更,谓不豫更卒之事。”“更卒”又是什么呢?《汉书·食货志》颜注曰:“更卒,谓给事郡县一月而更者也。”可见,“更卒”是服徭役之卒的称呼,而“不更”是不服更卒徭役之意。爵至第四级便不服徭役,所以叫“不更”。这表明“更”是徭役的代名词,而且
商鞅变法前的秦国就已如此。
云梦出土秦简的《廐苑律》规定:“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酒束脯,为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这是关于在考核中依据优劣对“牛长”、“皂者”(即饲牛者)实行奖惩的规定。获得优等者,“皂者除一更”,牛长则赐以“三旬”。“一更”与“三旬”对称,显然表明“一更”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概念。“除一更”,即免除“一更”徭役。这就进一步证明当时确称徭役为“更”。
为“更”,因而服徭役者,就叫做“更卒”。正如《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所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又加月为更卒……”,正式出现了“更卒”的名称,而且每次服役的时间为“一月”。到了三国时,如淳为《汉书》作注,提出了“更有三品”的概念,即所谓“卒更”、“践更”和“过更”。按照他的解释,“卒更”是因为服役的正卒,“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意即其所以用“更”给徭役命名,是由于服役之卒经常更换。这是对更役之“更”的另一种解释。后世多从此说,于是“更”作为一种固定徭役的名称这一含义反而被湮没了。不过,从如淳的“更有三品”之说,仍可得知当时称徭役叫做“更”。
如淳的“更有三品”说,实际上并不是讲的更役的三种类别,而是讲的服更役的三种不同方式。如他所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这是讲亲身去服每年一月的更役而言。他所说的“贫者欲得雇更钱更,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这是讲不愿亲自去服更役者,可以用钱二千雇佣已经去服役者代替自己的一月更役,也算履行了更役。以上两种方式,都是讲的“一月一更”之役而言。他所谓“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这是讲的另外一种徭役,即戍边三日役。这种役也叫“更”,这就进一步证明当时称徭役为“更”。不过这种戍边三日的更役,虽然人人必服,但又不能人人都去服役;且去服役者,也不能三日便返回。因此,行者往往是一年更换一次,一年服役中除了自己三日外,其余都是代替他人服役,于是被代替者不需再服三日戍边之役,而改为缴纳三百钱之税,便成了取代三日戍边的“更赋”。完成了这一手续,就算“过更”了,即等于把更役过之于他人了。因而“过更”便成了“更赋”的代名词。这样一来,如淳的“更有三品”便成了更有二品,即一月一更的更役与戍边三日之役。而后者又系以钱代役,变成了“更赋”。这样,实际上“更”只有一品,即董仲舒所说的“月为更卒”,这便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必服的徭役。服更役的方式,也只有两种:即亲自去服役——“卒更”和出钱二千雇人代役——“践更”,后者便是《盐铁论·禁耕》所说的:“郡中卒践更者,不堪责取庸代”的服更役方式。由于秦汉的徭役实际上只有一种即“月为更卒”的更役,所以,宋人徐天麟在其《
西汉会要》中,便正式称
汉代的徭役为“更役”。
但是,秦汉的徭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徭役包括兵役在内,狭义的徭役则是指兵役之外的无偿劳役而言。因此,从广义的角度着眼,秦汉的徭役是同兵役联系在一起的。秦汉都强行征兵制,凡符合年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因而往往同徭役的征发混在一起。它不象募兵制下兵、徭的界限是比较清楚的。这是秦汉徭役的重大特征所在。故董仲舒称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力役制度说:“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显然他把一月一更的卒更之役与正卒之役一岁、屯戍之役一岁三者都称为“力役”,实际上前者才是真正的徭役,后二者是兵役。服兵役者叫做“卒”,服徭役与服兵役的起役年龄和止役年龄相同,用于服徭役与服兵役的时间都是无偿的,服兵役者在服役期间除从事军事训练与作战活动之外,要从事生产性劳役,二者在这些方面的共性,并不能掩盖它们之间的区别。因此,狭义的徭役是不包括兵役在内的。古籍中,如云梦秦简,既有《徭律》,又有《戍律》,也是把徭役与兵役加以区分的。本文所指的徭役,就是这种严格意义上的狭义的徭役。但是,由于严格意义的徭役,也有同兵役相联系的一面,故也不能截然划分。
每年应服之无偿劳役,每次为期一月。
董仲舒所谓“月为更卒”及如淳所谓“一月一更”等说法,均系指此种更役而言。但是二人都未说更役为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之役,以致有人认为每人一生中只服更役三年。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一点。《汉书·贾捐之传》载捐之称颂文帝“偃武行文,则断狱数开,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颜注引如淳曰:“常赋岁百二十,岁一事,时天下民多,故出赋四十,三岁而一事。”这里的常赋“岁一事”,即正常的情况为每年服更役一次。
也说:“一岁使民居更一月。”这就更明确地说明“更役”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正因为“更役”为每人每年一月,故当官府复除徭役时,往往有“复之六岁”、“复之十二岁”及“终身复”、“世世复”等提法。如果每人一生中只有三年服更役各一月,又怎么可能和有什么必要“复之六岁”、“复之十二岁”及“终身复”、“世世复”呢?至于每个成年男子每年服徭役的时间为一月,这可从当时征发更役的实况获得说明:《汉书·惠帝纪》云:“三年春(公元前192年),发
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五年春正月,复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一连两次征发徭役,都以三十天为限,原因就在于每次服更役的时间只有一个月。不过,实际服役时,往往超过一月之限。如秦简《徭律》几次讲到因役使所为工程质量不合时,需要返工,而且“勿计为徭”,即不计算在固定的役期内,可见“更役”实际上往往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