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
济宁市委、市政府批准的《
曲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济室字〔2010〕7号)和《中共曲阜市委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曲发〔2010〕12号),设立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等具体职责。
(四)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测绘、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搬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劳保费的收缴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前期和标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组织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全市施工图的审查;对全市室内装饰行业、建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九)承担城区城市建设的职责,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工作,对全市供水、燃气、热力、排水、污水、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管理,并负责以上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拟订全市城市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区供水、节水、排水、污水、河道管理以及城市防汛等工作;负责城区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作。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市级中心镇的建设。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负责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拟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乡镇(街道)执法中队的工作。
(十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十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行使城市绿化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破坏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二)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城市河道管理、旅游秩序管理、城市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督查、安全保密、新闻宣传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党群等工作;指导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科
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工作,拟订住房保障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工作;承办国家和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住房体制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拟订房屋权属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房产测绘、房屋面积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搬迁、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并负责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组织实施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标准;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审核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建综合开发项目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城市房屋的征收搬迁管理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科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区等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项目建设,指导、协调城市工程项目建设;承担城市河道防洪和城市防汛职责。
村镇建设管理科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的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受灾地的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农村个体工匠队伍的资质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科
拟定全市建筑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基本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定额、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作及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核;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和指导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工作;组织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制定建筑业技术装备规划,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发、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外埠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企业进曲施工资质验证工作;指导规范建筑市场,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指导建筑市场准入、清出,负责进曲施工队伍资质验证和管理;组织建筑企业出国、出省承包工程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市建筑业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承担建材行业管理职责;指导和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拟订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承办有关涉外事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行政许可科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燃气设施改动、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专项审查、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超限车辆城市道路行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城市建筑物、设施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施工审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雕塑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资格、详细规划方案和拆迁安置方案、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审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不含城市公交运营许可);房屋登记(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预告、变更登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使用审批;变更、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审批、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居民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核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城市桥梁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审批;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审批;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施工审批。
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地方性办法;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法制监督科
负责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负责因行政执法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综合协调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联系;负责对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队容风纪、内务管理检查纠察工作。
下属单位
市政工程管理处
副科级事业单位,负责整个曲阜城区(包括城区段国道)道路、排水、桥梁、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及建设等工作。
园林绿化管理处
副科级事业单位,负责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环境卫生管理处
副科级事业单位,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提供管理保障和服务。
建筑工程管理处
副科级事业单位:
1、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实施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2、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等级事故,协调有关部门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3、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和动态管理,负责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体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装、钢结构、构配件生产等行业的经济技术统计和分析报告。
4、管理建筑施工关键岗位、特殊工种和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
5、对建筑工程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定额、工程造价及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6、负责对全市进曲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外出建筑业企业转介管理工作等。
7、会同协助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全市建筑市场执法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惩处。
8、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并对建安企业使用外工、农民工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拖欠工资的清理工作。
9、负责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审核、动态管理和信用登记管理工作。
10、代管市装饰办,协调建筑业协会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
副科级事业单位:
1、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等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特许经营;
3、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城市自备井水资源管理工作。
城建财务核算中心
副科级事业单位:
1、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城市建设资金的结算、管理工作;
2、负责机关财务管理,统一管理住建系统内的各单位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项目,对住建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3、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
4、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住房保障办公室(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副科级事业单位:
1、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供应及实施工作;
2、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及实施工作。
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副科级事业单位: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信用等级、经营行为进行管理;负责对房地产项目的前期论证、施工监督进行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网上售房合同备案工作;负责房地产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负责规范小区物业服务行为;对物业服务公司资质进行管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及使用进行管理;会同物价部门对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进行评定;规范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及运作;负责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工作,及时有效的处理相关投诉。
3、起草制定全市房地产业相关文件及工作程序;负责全市房地产数据统计与报表工作;指导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负责住宅性能认定及相关评优工作。
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
副科级事业单位: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装饰办
1、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年检和申报工作,负责外市装饰装修企业进入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负责装饰装修企业统计汇总工作;
2、负责对三十万元以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3、会同局工程建设管理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市场及家庭装饰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章施工工程;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企业的技术培训与鉴定工作。
房产交易登记中心
副科级事业单位: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依法进行房屋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负责我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及对外查询;
2、负责我市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3、负责对房地产交易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的管理;
4、负责对房屋测绘成果的监督;
5、负责房屋登记信息及网络化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建立;
7、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建材管理办公室
股级事业单位:
1、负责全市地材管理;
2、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执收、返还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统一认定组织申报工作,拟定全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细则,并按照计划分布实施;
3、贯彻执行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和政策;组织本市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出现的问题。
沂河公园管理所
副科级事业单位: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大沂河两岸的规划、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工作;负责河堤维护、各类公用设施管理及旅游项目开发等工作。
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规划设计、市政设计、测量放线、地形图管理、城建档案管理。
自来水公司
主要负责全市的供水服务、管道安装管理。
污水处理厂
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及工业污水的净化工作。
圣华热电
主要负责筹建曲阜市热电联产项目,实施曲阜市城区热力管网的规划、建设,并向曲阜市区集中供热。
富华燃气
主要负责城市天燃气的经营、管理和售后服务。
华夏古建
主营古建筑兼营工民建、古建筑研究、装饰装修设计等,属设备租赁于一体的综合性园林古建筑二级企业。
城建置业
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对建筑业、服务业制造业商业的投资。
建筑设计院
主要从事建筑方案设计,扩初、施工图设计
古建设计院
主要从事古建、园林建筑设计,古建装饰装修,艺术加工,模型制作、文件恢复设计与维修。
建设监理公司
主要从事工程的监理和工程咨询。
声远招标
主要承接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可行性研究等业务。
圣方热力
负责大沂河以南区域的供热服务及管理。
崇信开发有限公司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现任领导
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