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法,
国家机关就特定事项颁布的带有临时性的规范性文件,在中国,通常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与其制定机关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暂行法往往是正式立法前的试验性立法。某些社会关系急需法律调整,但立法者对此尚无足够经验,便采用暂行法的方式加以临时规定,待经验成熟后再制定正式立法。授权立法和某些只适用于特定时期的立法也经常采用暂行法的方式。在中国,暂行法与“试行法”没有本质的不同,其区别仅在于制定主体和文件结构。试行法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采用部门法典结构,称为“××法(试行)”;而暂行法则由国务院及其下属机构制定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不采用严格的法典化结构,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