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士普通学校规程是指普鲁士王国的首部学校大法。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 1763 年 9 月颁布。由教育家赫克起草,国王核准。规定:强迫教育应自 5 岁始,至 13 岁或14 岁止。对不送儿童上学的家长实行罚款,并将罚款作为学校的基金。家境贫寒而无力缴纳学费者可向地方行政官、资助人或牧师和宗教法庭申请津贴。普通学校上课时间为每日上午 8—11 时,下午除星期三、六两日外,均自 1—4 时。
教学内容主要是读、写、宗教教育、唱歌和初步算术。要求学生不仅需熟悉基督教的主要教义,还应培养学生娴熟的读写能力,掌握规定学习的知识。学校和教师宿舍的维修费由教区负责,教师薪俸由学校收取学费支付。普通学校主要由国家管辖,但神职和教会主管人员负有监督学校和培训师资的责任,教会主管人员每年视察学校一次,牧师每周视察学校两次。规程对普鲁士国家
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有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