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士宪法是指1850年普鲁士王国颁布的钦定宪法。根据1848年12月5日颁布的宪法重新审查修订后编成。全文共119条。规定普鲁士为君主国,国王不仅享有全部行政权,而且拥有立法权,国王的人身“神圣不可侵犯”。国会由两院组成,上院由国王任命的终身或世袭的议员组成;下院议员选举产生,选举权仅为有产者享有,从而保证了容克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在下院中的绝对优势。
在司法权方面规定实行“司法独立”和法官“终身”制,但判决须以国王的名义宣告和执行,法官由国王或以国王的名义任命。此外,宪法还规定了“民主”、“自由”等权利,但又授权国王在起义或战争时可以废止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