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判断是概括事物的普遍属性和形态而形成的判断。详“个别性判断”。推理(推论)的辩证分类依据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而对推理进行的分类。在历史上,主要由黑格尔在《逻辑学》和《小逻辑》中提出。
他按认识内容由浅入深的过程将推理分为三类:(1)实有推理。它是从表示某个事物的“主词里挑出任何一个特殊方面、一种特质,即根据这种个别特质就来证明这一个体事物是一个普遍的东西”(《小逻辑》)。如“这朵花是红的,红是一种颜色,所以,这朵花是有颜色的”。黑格尔认为这种推理中的各项是完全偶然的,因为,那作为抽象特殊性的中项(如上例巾的“红”)只是主词(上例中的“这朵花”)的任何一种特质。但是,这主词还可以有许多别的特质(如是白的,是香的等等),因而它同样可以与许多别的普遍性相联系。故这种推理对于认识事物的本质、真理来说是价值不大的。(2)反思推理。和实有推理不同,这种推理不是随便抓住事物的某个偶然特性、即事物的某一片面的、外在的、抽象的规定性作为中项,而是以结合两端项于一体的东西作为中项。这种推理又依次分为以下三类:全称推理。如“凡人皆有死,某甲是人,故某甲有死”。其中项“人”不仅是主词某甲的某一抽象的特殊的规定性,而同时也是“一切个别的具体的主词”(同上),如某乙、某丙、某丁等等所同样具有的一种规定性。但黑格尔认为,这种推理的大前提以中项即全体的“凡人”作为主词,这就先假定了结论,故全称推理仅依据于归纳推理。而归纳推理的归纳又总是不完备的,人们总是无法观察到所有的事例、所有的个体。因此,归纳推理又会过渡到类推的推理。而类推是否“深彻”与“肤浅”,关键在于其中项是作为“本质的规定性”、“本质的普遍性”,还是仅仅作为个体而定。(3)必然推理。这种推理的特点是以“本质的普遍性”——“类”为中项,因此其结论中两极端的联系是必然的,因而它所揭示的是事物的本质和必然性。黑格尔关于推理的这种分类无疑有许多牵强之处,如认定类推的可靠性高于归纳推理等。但其中也包含着推理的形式是随着认识的辩证运动进程而向前推移和发展的合理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