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链接是指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而在一个网页中用来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段文本或者是一个图片.当浏览者单击已经链接的文字或图片后,链接目标将显示在浏览器上,并且根据目标的类型来打开或运行,此种链接下
用户可以明白地了解到设链网站和被设链网站的关系。但深度链接较普通链接的特别之处在于,用户无法知道设链网站设立了链接,其将被链网站的网址隐藏是在自己网站中,用户无法感受到网站的切换和信息的变化。
普通链接又分内部链接和
外部链接,内部链接是指网络使用者在某个网站的网页上点击了页面上被网站预先设置了链接的文字和图片后,网络系统自动转入了他人的网站的首页,使用户明确认识到自己已经脱离了先前进入的网站,转入了他人的网站,即另外一个网站。内部链接是点击设有链接的文字和图片后,并不自动转入他人的网站的首页,而是直接跳转到他人网站中的相关页面,所转入的页面上一般会有新进入的网站的文字和图片等标志性信息,用户仍然可以明确认识到已经转人他人的网站,脱离了先前进入的网站。也就是说在普通链接的情况下,浏览者只需点击链接标志,浏览器就能显现出被链接的文件,此时,浏览者能够十分清楚地了解到其所处的网站及文件的来源。这种链接本身不会侵权,但是,并非是所有的普通链接的设链网站均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设链者明知被链接的网站、网页或信息存在
权利瑕疵情况下,仍不采取相关断开或移除措施,设链者应当与侵权网站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对普通链接的设链者,其承担的是主观
过错责任。由于互联网上网站间具有开放性与互联性,网上的信息、内容庞杂,设链者根本无法,也不可能就其网站上所链接的内容是否存在权利问题先行进行审查,何况其也无法干涉他人的网站的内容。故一般情况下,追究普通链接者侵权责任不太现实,因此在事先不知他人网站存在权利瑕疵文件或相关侵权信息的情况下与他人网站设立普通链接,权利人去追究设链者的侵权责任是站不住脚的,也是无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