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的法律
普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制定和修改的
法律
。
释义
普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主要区别
(一)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属于基本法律。
包括《
刑法
》、《
民法通则
》、《
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等。
(二)基本法律以外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属于普通法律。
包括《劳动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国政府网”.2015\u5e74
《哪些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全国人大网”.2000-11-01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20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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