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产地证
产地证明书
普惠制产地证亦称 “普遍优惠关税格式A”、“联合国格式A”、“产地证明书格式A” 或 “发展中国家产地证明书”。是在普通优惠关税制度下,优惠授予国 (发达国家) 为预防进口货物冒用关税优惠待遇,并确定货物确实来自受惠国 (发展中国家),而规定进口商在进口报关时所必须提交的一种特殊格式的产地证明书。在中国,这种普惠制产地证适用于一般商品,由进出口公司填制,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证出具。
给惠国家
普惠制的给惠国有:欧盟27国(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拉脱维亚、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马耳他、瑞士、罗马尼亚)、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土耳其、保加利亚、列支敦士登公国。
办理程序
注册登记
由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的企业(公司)事先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1)经营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由申请签证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该单位人员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及手签事宜的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之手签人免冠半身一寸近照两张。上述证件,经商检机构初步审核后,发给《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和《普惠制FORMA原产地证书申报人注册登记卡》各—式二份,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表格递交商检机构审核。商检机构确认该单位具有申请签证资格后将准予注册,申请单位应在同时交付规定的注册费。之后,由商检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对普惠制申请手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签发申报证件。申报人可在当年度内凭证向各地商检机构办理普惠制申请签证业务。注册地商检机构每二年对已注册单位及申请手签人员进行复查。
申请出证
申报手签人在本批货物出运前五日到商检机构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一般应提交:(1)《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一份;(2)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3)装箱单一份;(4)普惠制产地证书一套;(5)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出口商品申请签证,申请人应填写《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6)商检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如信用证、合同、报关单等),并如实解答商检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对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将派员到生产现场作例行调查。对非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对申报内容有疑问,或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派员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查。作上述调查后,商检机构将填写《出口企业(或生产厂)普惠制签证调查记录》,以此作为是否同意签证的依据。被调查或抽查的单位有义务积极协助商检人员进行查核,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和工作条件。
签发证书
商检机构在调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单证,无误后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交申请单位。〖注〗1.产品所用的原料或零部件全部或部分是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进口,并已在上述四国交纳了出口关税,产品销往该四国,并按规定能够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该四国公司或商社签发的有关原料、零部件的出口商业发票。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造”。
对于如何判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造”,各给惠国采用的标准不同,通常用两个标准来衡量,即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1.加工标准
加工标准是根据制成品中的进口成分的HS品目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来判定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即:在一般条件下,如果进口成分与制成品目号不同,即发生了变化,则经过了实质性改造;如果相同,则未经过实质性改造。在此基本原则基础上,一些给惠国还规定了某些附加条件,在这些附加条件满足后,方可认定经过了实质性改造。有关具体条件可参照有关给惠国制订的《加工清单》。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19个:欧洲联盟15国、瑞士、挪威、土耳其和日本。
2.百分比标准
百分比标准是根据进口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来判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各给惠国采用的百分比各不相同,计算基础也不尽相同。应用时,应具体参照各国制订的标准。
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13个: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美国。
3.给惠国成分
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加工和装配后,再出口到给惠国,这些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分,在计算进口成分时,可计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
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有:欧洲联盟15国(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土耳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4.原产地累计
原产地累计是指:在确定受惠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所取得的增值,可以作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
原产地累计分全球性累计和区域性累计。全球性累计是指在进行原产地累计时,把世界上的有的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整体,产品中所含的任何一个受惠国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均可视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区域性累计是指把若干个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它们之间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可以相互累计。
我国适用的是全球性累计,实行全球性累计的给惠国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直运规则
直运规则是指受惠国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往给惠国,其目的是保证运至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避免在途经第三国时可能进行的再加工和被换包。
书面证明
凡受惠国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均需持有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原产地标准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03 09:04
目录
概述
给惠国家
办理程序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