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扇贝
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特产
昌黎扇贝,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产品特点
外在感观特征
昌黎扇贝的贝壳有红色、紫色、白色三个颜色,壳高6.2~7.2厘米,壳厚3.0~3.4厘米;壳质较薄坚韧,呈扇形,壳较凸,两壳及壳两侧均略等,壳背缘较直,腹缘及前、后缘均呈圆形,表面无附着物;肉质鲜美、饱满,丰腴可口。
内在品质特征
昌黎扇贝鲜贝出肉率大于30%,性腺指数大于8%,其软体部分皆可食用,闭壳肌肥大味美,营养丰富,镁≥6.7×102毫克/千克,钠≥3.6×103毫克/千克,钾≥2.6×103毫克/千克。
产地环境
土壤地貌
昌黎县沿海大部分水域底质为泥沙质,适宜天然饵料及藻类繁殖生长;该海域流缓浪小、天然饵料丰富,适合扇贝生长。
气候条件
昌黎县地处环渤海中心地带,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因受海洋影响较大,气候比较温和,春季少雨干燥,夏季温热无酷暑,秋季凉爽多晴天,冬季漫长无严寒,日照充足、四季分明,秋季延续时间长,水热系数小,年总日照时数2809.3小时,为可照时数的63%,5~10月辐射量11.9千卡/平方厘米以上。
水文条件
昌黎扇贝养殖区域靠近滦河入海口海淡水交汇处,平均表层水温20℃左右,盐度在21~35‰,pH值7.8~8.6。
历史渊源
20世纪90年代初期,筏式扇贝养殖试验在昌黎县大蒲河口东南浅海获得成功,大蒲河镇团林乡茹荷镇等沿海乡镇开始进行扇贝养殖试点。
1996年,团林乡苟庄子村的王永祥、王贺元、王小平、刘世平、李东良等户开始合股养殖扇贝,当年养殖1万笼,每股10多万元的投资基本收回。
1997年,苟庄子村参与养殖的户数超过了全村的半数。
生产情况
1999年,昌黎县的扇贝浅海养殖面积发展到40780亩,产量达到19940吨,扇贝的交售价格每千克达4.5元,肉柱每千克达52元。
2021年,昌黎县的扇贝养殖面积达16万亩。
产品荣誉
2021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批准对“昌黎扇贝”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昌黎扇贝的地域保护范围为:秦皇岛市昌黎县所辖茹荷镇、刘台庄镇、大蒲河镇、团林乡共计4个乡(镇)36个行政村。保护范围海域坐标为: 东经119°15′42.660″,北纬39°31′58.940″; 东经119°33′54.540″,北纬39°31′27.250″; 东经119°32′46.960″,北纬39°21′43.790″; 东经119°18′24.044″,北纬39°25′54.528″; 东经119°15′18.035″,北纬39°29′48.924″。
质量技术要求
安全要求
昌黎扇贝的产品质量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SC/T0004-2006)的规定;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渔业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的规定。
特定生产方式
1、品种选择
昌黎扇贝主要养殖品种为海湾扇贝。
2、确保产品品质,严把四道关口
昌黎扇贝利用滦河入海口的特殊海域环境,采用大水面筏式套笼养殖。为保证其产品品质,在生产管理中重点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2.1肥水保苗
昌黎扇贝经过良种场育苗后,要经过“保苗”环节。先在保苗池塘内投放适量硅藻、小球藻,培育繁殖稚贝生长必需的饵料,经过5天自然繁殖,使池塘专用饵料充足,再将稚贝放到池塘进行保苗养殖。经25~30天,幼苗生长肥满,为扇贝后期生长奠定基础。
2.2养殖海域选择
选择滦河入海口海、淡水交汇处进行大水面养殖。利用该海域天然饵料繁殖较快,特别是汛期大量淡水流入该海区,海水盐度降低,饵料、藻类、浮游生物自然繁殖加速,饵料丰富优势,保证扇贝生长肥大、饱满、品质鲜美,有利于蛋白质、钾、镁、钠等多种微量元素的积累。
2.3控制养殖密度
养殖中严格控制养殖密度,即台距25米,台长100米,笼距1米,每笼10层,每层放苗35粒。养殖笼内空间大,透水性强,饵料充足,促进了扇贝长势饱满、肥大。
2.4套网分苗
经过多年养殖经验,摸索出一种套网分苗方式。即在成品笼的外层,套装一层一次性的临时丙烯小眼网。将待分苗的扇贝装在带有套网的成品笼内,投放到浅海养殖。生长30~40天后,苗种长大,外层套网破掉,扇贝留落成品笼内,继续生长。使用套网只需2次即可完成分苗,既节约了劳动成本,又有利于贝苗生长,保证成贝个体均匀肥大、饱满。
专用标志使用
为规范昌黎扇贝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昌黎扇贝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1)昌黎扇贝的生产经营者,在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前,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交使用申请书、生产经营资质证明、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2)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由昌黎扇贝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3)昌黎扇贝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采用产品名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相结合的标识标注方法,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等活动。(4)昌黎扇贝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要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管。(5)昌黎扇贝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 使用未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 用昌黎扇贝农产品地理标志,否则证书持有人有权依法追究责任。(6)从事昌黎扇贝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昌黎扇贝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要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县、市主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4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昌黎扇贝.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查询系统.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18 14:39
目录
概述
产品特点
产地环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