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政府工作部门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设立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地方性法规和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城市建设计划、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四)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及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审查和批后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建筑经济定额。
(五)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推进建筑业发展;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管理。
(六)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物业服务行业、房屋租赁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房屋交易管理;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七)组织拟订城市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拟订燃气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工程项目的燃气发展规划符合性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承担液化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八)承担城市更新改造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九)负责城市排水管网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城市排水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十)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政府工程项目的代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主城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路面平整及井盖运行管理(不含其他附属设施),指导、监督、检查日常维护管养工作;拟订相关政府规章和管理规范;负责主城区城市道路、桥梁占用挖掘的监管,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面及井盖的管养维护工作。
(十一)规范村镇建设,拟订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配合做好特色小(城)镇、美丽乡村等创建工作。
(十二)负责城镇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及农村民居抗震安全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震后抢险工作;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三)负责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拟订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区的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市级直管公房的维修、抗震加固和改造,负责市级私有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核查和政策落实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组织城建系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建筑节能、城镇减排、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行业人才培养、技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分工
1.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全市的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接;全市城镇排水工作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滇池流域内污水处理工作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继续负责。
2.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排水管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城市排水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许可的统筹管理和技术审查;牵头提出全市城市排水管网专项整治方案、协调推进并组织考核。区(开发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以区为主体的城市排水管网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城市排水管网系统的运行维护;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排水管网建设的技术审查和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批、批后监管;负责辖区城市排水管网专项整治方案的组织实施。
3.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昆明市五个主城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桥梁(含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和一般桥梁)的安全检测工作;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二环城市交通系统、西北三环管理范围(含道路、桥梁、隧道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和桥梁安全检测工作。
组织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公章管理、节能、对外联络、新闻宣传、计划生育、史志、年鉴、接待、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重要舆情、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牵头协调综治维稳、信访、热线、应急、对口扶贫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机关财务及资金的统一管理、核算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核、上报、下达及公开工作;负责部门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预算业务及收支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财务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价值管理;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政策调研及制度创新,牵头拟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文件;组织重大决策听证,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负责局依法行政体系建设;牵头局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对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培训;组织专项执法稽查;负责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监督、审核及对外执法联络;参与协调局信用体系建设,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局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及对外合同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牵头局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的管理联络工作;负责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四)城市建设处。负责重点工程和代建工程项目的协调服务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主城规划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指导主城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建设;配合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决算的审查审计;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负责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主城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路面平整及井盖运行管理(不含其他附属设施),指导、监督、检查日常维护管养工作;拟订相关政府规章、管理规范、管养维护计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主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审批管理工作;按照道路、桥梁等相关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开展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面及井盖的管养维护工作。
(五)村镇建设处。贯彻实施村镇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实施村镇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报县城、乡镇建设项目和补助经费计划,指导小城镇建设项目的编制、报批、实施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负责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应用;参与撤乡并镇、撤乡建镇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建设、修缮、利用管理工作。
(六)建设工程消防处。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七)城镇排水管理处。在权限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城镇排水管网及滇池流域外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主城区排水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发放;在权限范围内对各县(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八)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业发展研究,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认定或核准并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房地产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县(市)区房地产市场和行业管理工作。
(九)物业管理处。拟订物业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业标准及服务规范;组织开展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及使用管理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业务培训,提升服务品质;指导昆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工作。
(十)房屋租赁管理处。拟订房屋租赁行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行业和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对房屋租赁企业监督管理;负责房屋租赁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一)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城市更新改造(对城中村、旧住宅区等特定城市建成区进行改造)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跟踪服务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改造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国有土地及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国有土地及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十二)勘察设计管理处。拟订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技术文件及政策、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负责审查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房屋建筑初步设计;负责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和抗震鉴定,参与编制抗震防震规划和震后恢复重建;负责建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专家库,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服务。
(十三)燃气管理处。拟订城市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拟订燃气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和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燃气工程的项目审查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燃气市场准入的许可审查和许可证年检;负责城市燃气质量、燃气器具的监督检查,组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建筑市场管理处。拟订建筑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境)外建筑工程承包和建筑业劳务合作工作;负责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
(十五)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处。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和砂浆、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的资质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审查和批后管理;制定建筑施工项目参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推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参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十六)科技与标准处。负责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牵头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设备的推广;监督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并配合制定省、市的建设工程标准;负责昆明市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七)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核发权限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承担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住建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八)综合业务处。负责全局目标任务督查督办,牵头推进昆明市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中涉及我局的相关工作;协调推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改革政策措施制定,履行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赋予的职责、完成交办的任务;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市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相关工作;统筹推进落实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局重大的并由局党组议定牵头组织开展的阶段性综合类业务工作。
(十九)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包括工资、福利、奖惩、任免、考核、调配等)、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及人事档案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组织建设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职工教育、技工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局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和政策,对机关的离退休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现任领导
局长:陈绍波
副局长:黄捷
副局长:李航
副局长:戴伟
副局长:杨大泽
副局长:王斌宁
副局长:陈斌
人员编制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95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 4名)。其中,局长1名(正县级)、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副县级)、副局长5名(副县级)、总工程师1名(副县级),中层领导职数32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纪检监察室主任1名(正科级)、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
其他事项
(一)原昆明市建设局、原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机关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全部划转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原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机关的在职人员20名(其中工勤人员2名)和离退休人员划转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人员划转手续统一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二)抗震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2名事业编制由市委编办收回。
(三)涉及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与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关系,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与四区政府城市管理职能权限责任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昆政通〔2004〕2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7号)和《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执行。
(四)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除重点对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及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外,还需对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建筑功能、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物高度和层数进行复核,其他规划指标(条件)的实施,属规划部门的批后管理事项,由昆明市规划局负责。凡遇已批准的规划指标(条件)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全发生冲突时,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交由昆明市规划局调整相应的规划指标(条件)。
(五)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燃气(含天然气、液化气)规划编制及行业管理,负责核发燃气许可证及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燃气(含天然气、液化气)规划研究和负责燃气建设工程审核、审批。
(六)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城乡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公房经营建设管理处更名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房经营建设管理处。
(八)原昆明市建设局、原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原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昆明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昆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昆明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办公室、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处、昆明市建筑管理处、昆明市建设项目预算编审合同审查处、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昆明市液化燃气管理处、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昆明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昆明市煤气计量站、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昆明市直管公房拆迁管理处、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房经营建设管理处、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
相关事件
2022年2月,经省委批准,决定对“古滇名城”长腰山片区及滇池南湾未来城五渔邨项目违规违建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责令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3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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