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港宣慰使是指明朝在
旧港设立的
宣慰使司中一官职。
宣慰使司是明朝时期为治理边境少数民族,在当地设立的一种民族自治机构。
历史背景
设立宣慰使司目的是利用当地人治理少数民族。后来, 明朝这种宣慰使司自治制度移植到
西洋,并首先在旧港设立宣慰使司。宣慰使司中,设宣慰使一人,副使一人,其他职位若干。其中,
宣慰使一职需朝廷任命。
在
郑和下西洋中,明朝廷就想把这种宣慰使司
自治制度移植到西洋,并首先在旧港设立宣慰使司。旧港首任宣慰使是
施进卿。
治理过程
施进卿曾是旧港华人首领
梁道明的副手,永乐三年(1405年)一月二十一日,明成祖朱棣派人前往旧港,招安了旧港华人首领梁道明,答应给他优厚的赏赐。这样,梁道明受招安后回到了老家。此时,梁道明的副手施进卿接替梁道明,成了旧港华人首领施进卿得了旧港领导权,注重和
郑和船队搞好关系,并依靠郑和船队维持旧港的秩序和稳定。
在郑和第一次下西洋到达到旧港时,当地华人欢迎郑和船队的到来,感谢郑和船队给他们带来安定,使当地人能安居乐业。郑和见到施进卿在歼灭海盗
陈祖义的战斗中有功,他在当地华人中又有一定威信,把旧港治理得井然有序,而且施进卿向郑和表示,愿意服从明朝廷,答应年年
朝贡。为此,郑和向明朝廷建议,在旧港设立宣慰使司,并建议委任施进卿为旧港宣慰使。
明朝廷听从了郑和的意见,在旧港设立了宣慰使司,使旧港与明朝廷关系比其他
南洋诸国关系更密切。同时,明朝廷任命施进卿为旧港宣慰使,向他赐印诰、冠带、文绮、纱罗。这样,明朝廷加强了对旧港的控制,使郑和船队远航无后顾之忧。在旧港设宣慰使司是郑和下西洋的一大外交成果。
中国领土
宣慰司是元代为了管辖距离行省首府较远的地区而设置的统治机构,级别在行省和府县之间,类似于现代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为:“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只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品数,各有差等。”
在汉地属于转承机构,没有军事职能,在边疆地区则具有军事职能。
到了明代,宣慰司制度得以延续,其内容相比元代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具体表现,对于
汉族人口密集、军民户集中的区域,明朝直接设立府、州、县进行管理;而对于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山区,则通过设置宣慰司、宣抚司等机构羁縻统治。永乐时期,明朝在海外共设有缅甸、大古剌、八百大甸、老挝、底兀刺、底马撒、旧港7大宣慰司,其首领均由当地土司首领担任。与其他宣慰司相比,在组织架构上,旧港宣慰司实行一种类似“共和”的政体,由彭、颜、施、陈四大华人穆斯林家族共同执掌宣慰司大权。明朝并未在该地驻扎一兵一卒,而是充分尊重四大家族的自治权。同时旧港宣慰司具有同其他国家独立交往的外交权限。
说到这里,史料记载就存在比较有意思的矛盾之处了。一方面,旧港宣慰司视明廷为宗主,其首领拥有明朝官员的职级,印信也由明廷颁发,理当是明朝领土。另一方面,旧港宣慰司被归入《明史·外国传》而非《明史·云南土司传》中,在朝贡时也是与古里、爪哇(满者伯夷)、满剌加等海外邦国同列,而非与明朝其他宣慰司并列。史载旧港虽“受朝命,犹服属爪哇”“人之风俗、婚姻、死丧、语言与爪哇相同”。
永乐十一年(1413),爪哇国王就满剌加国欲索要“旧港”的归属权问题,在朝贡时询问明廷该怎么办,明廷回复说并未答应满剌加国的请求,这只是下人的传言,不要轻易相信。《明宣宗实录》中称旧港为“爪哇国旧港宣慰司”。从这些记载看,旧港似乎应当是爪哇领土。
对此不应基于现代国际法的领土概念分析,而要基于明代时期朝贡宗藩关系与南洋特殊的国际关系来推断当时的情况。原三佛齐国的首领建立了新的满剌加国,因此会索取旧港。而旧港被爪哇占领后,梁道明率领华人群体建立了新的三佛齐国,在旧港同爪哇进行对抗。爪哇在洪武年间是东南亚实力最强大的国家,本来梁道明等华人群体难以与之抗衡,却恰好在永乐初年迎来了天赐良机——爪哇内部分裂与郑和船队的到来,于是梁道明与施进卿趁此机会与爪哇达成协议:新的三佛齐国(旧港宣慰司)在名义上臣属爪哇,但爪哇必须尊重旧港的自治权。同时西爪哇军队杀害郑和船队船员的事故使得爪哇被迫加强了与明朝的臣属关系,因此也不得不尊重新三佛齐以旧港宣慰司的名义成为明朝海外领地的事实。
由此可见,旧港处在受明朝与爪哇“共管”的状态当中,其作为宣慰司是明朝领土,作为三佛齐国则是爪哇的附属国。明朝为了实现海疆安宁,在名义上承认爪哇对旧港的宗主权,换取爪哇对明朝的支持。但爪哇同时是明朝的附属国,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干涉内政”的情形,因此爪哇对旧港的所有权并不影响宣慰司的设置。且施进卿家族为明朝所扶持,其领导的华人群体相比爪哇也更服从明廷的管辖,可以对爪哇的势力进行遏制,事实上形成了与其他边疆少数民族土司一般的羁縻关系。于是这样一种看似纠结,实则“双赢”的政治局面就形成了。郑鹤声先生认为:“旧港宣慰使司的设立,系属于中国羁縻性的一种机构系统,和其他亚非国家王国的完全独立,在本质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