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还认为,传统上因以某个王国或某个时期的立法和相关资料为依据而阐述的有关附庸、马尔克、以手护手、遗嘱、赎杀金、处于法律保护之外、承审员、
纠问式诉讼、司法决斗等方面的观点存在偏颇,并相应作了辨析和匡正。
作者最后提出,日耳曼法虽然未能发展为成熟的法律体系,但它在世界法律史上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无论在继日耳曼王国解体之后建立的欧洲政权的法律中,还是在中世纪的地方法、王室法及近代西方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均含有一定的日耳曼法因素。
李秀清,女,1966年出,浙江临海人。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教授、兼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主编、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1990年留校至今,讲授《外国法制史》及《比较公法学》等课程。曾在英国牛津大学法律系(2003年1月至7月)访学。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比较法,尤好奇并感兴趣于被人遗忘或冷落的课题。曾在《
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中国移植苏联民法模式考”,另在重要法学类期刊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出版合著、译著、点校十数部,并为“中国近代法学译丛”的编委、“各国法律发达史系列”的主要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