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按照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以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6 )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
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 7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出重大案件。
( 9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区县审计局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审计项目计划、人事和财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教育培训和干部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