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八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根据其年龄、智力事实上可以理解的行为或不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比如购买一块橡皮,接收奖励、赠与等等。
关于无行为能力人继承问题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
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必须注意的是,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所立的遗嘱应为有效。盲、聋、哑属于生理疾病,并不代表其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们所立遗嘱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