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设备进行科学管理的政府职能
无线电管理是指合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审批各类无线电台的设置,协调和处理各类无线电干扰,监督检查各类无线电台的使用情况,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的管理工作和管理体系。
历史
电信领域第一次国际合作是1865年在巴黎成立国际电报联盟。无线电通信的国际合作,开始于1903年柏林无线电报预备会议。1906年于柏林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无线电报大会,由德、英、法、美、日等27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签署了《国际无线电报公约》,划分了水上业务公众通信的频率和非开放公众通信的陆军、海军电台使用的频段。1927年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电报联盟大会上成立了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1932年在马德里召开的第五届全权代表大会上决定将《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无线电报公约》合并为《国际电信公约》,将国际电报联盟改组为《国际电信联盟》。《公约》附有《无线电规则》和《附加无线电规则》。1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召开的第六届全权代表大会上决定建立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IFRB)。
国际电信联盟(ITU)于1989年在法国尼斯召开的第十三届全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中规定:①电联应实施无线电频谱各频段的划分,无线电频率的分配,以及无线电频率的指配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相关轨道位置的登记,以防止各国无线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②协调无线电通信业务,消除各国无线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改进无线电频谱及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利用。在第Ⅲ章“关于无线电台的特别条款”中规定:“在使用无线电业务的频段时,各成员国应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依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地有效地节省使用,以使各国或国家集团在考虑发展以及个别国家的地理位置的特殊需要时,可以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还规定“所有电台,不论其用途如何,在建立和使用时均不得对其它成员,或对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或对其它经正式核准开办无线电业务、并按无线电规则操作的电信机构的无线电业务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扰”。
定义
无线电管理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设备进行科学管理的一项政府职能,国家依靠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四种手段进行依法行政。
机构设置
3.1国家机构
(1).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
编制无线电频谱规划;负责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与指配;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卫星轨道位置协调和管理;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2)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无线电监测和无线电频谱管理工作。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下设13个处室、9个国家级监测站及2个下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无线电频谱、全国无线电监测网、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意见,承担无线电管理政策研究、科学研究及新技术开发工作。
(二)负责全国无线电短波、卫星监测和北京及周边地区超短波监测工作。
(三)负责无线电频率划分、分配、指配以及卫星轨道位置协调和管理的技术工作。
(四)负责无线电台(站)审批、监督管理的技术工作。
(五)负责国家重要时期、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无线电安全的技术保障工作。
(六)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的技术审查工作。
(七)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的技术工作。
(八)负责对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九)承担涉外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承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2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
(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
(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
(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
(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3]
3.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3]
3.4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无线电频谱管理
无线电管理的核心是对无线电频谱这一宝贵资源,有效地实施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使其得以合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
无线电频谱与土地、水、森林和矿藏等自然资源一样,属国家所有。从世界范围来说,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人类共享的。
无线电频谱资源又有与上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不同的其它属性,它不会被消耗,不使用是浪费;但它又是按电波固有的物理特性进行传播,不受各种无线电业务和行业、部门的限制,也不受行政地理区域的限制,如果使用不当,将会造成空中电波秩序混乱,相互严重干扰,影响工作,甚至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同时也是对这一宝贵资源的极大浪费。无线电频谱的以上属性,决定了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全球范围来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随心所欲地任意使用无线电频率。随意使用频率就可能对其它国家造成干扰,或受其它国家的干扰。因此,各国必须在遵守国际上协商一致的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和国际无线电规则的前提下,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本国的无线电业务进行管理。
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
我国的无线电管理实施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我国的无线电管理体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成立的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相应地成立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管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为了加强无线电的技术管理,还成立了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以及各级无线电监测站,分别承担技术审查、电波监测、新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发展规划。
②对无线电频谱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无线电频率进行统一的划分、分配和指配。
无线电频率的划分是根据不同的无线电频段和不同的无线电业务,将某几个频段划分给某种无线电业务(例如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卫星广播业务等)专用或某几种无线电业务共用。
无线电频率的分配是通过规划,将某些频率分配给某个(某些)地区或部门使用。
无线电频率的指配是根据设置的电台所担负的无线电业务和设备的具体技术特性,按照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和频率分配规划,通过分析计算,将某个或某几个频率指配给某一电台使用。
③审批各类无线电台的设置,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④对研制、生产、销售、购置和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工作频段、频率以及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如发射功率、发射带宽、频率偏差和杂散发射的容限等)进行管理,并对工业、科学、医疗的非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电磁辐射进行管理。
⑤负责无线电波的监测和无线电设备的检测工作。建立全国无线电监测网,监测各类无线电台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检测无线电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⑥统一协调、处理各类无线电干扰。
法规体系
中国的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主体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的各类无线电业务及在中国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无线电设备都应该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般性法律和无线电管理专门法规两部分。
(1)一般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都有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条款。无线电频谱作为一种自然资源,自然受到《宪法》对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保护;《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反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首次在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为国家资源的属性;《行政许可法》对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权的设立和实施进行了规范。[4]
(2)专门性法规
无线电管理专门性法规主要包括《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特别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已颁布的国务院各类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50余部,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重要补充。由于其制定程序相对简单灵活、批准颁布过程较短,因此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能及时适应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已经成为无线电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10 19:23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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