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文化遗产,即指无形的文化遗产,诸如语言、戏剧、音乐、舞蹈、宗教、神话、礼仪、习惯、风俗、节庆、手工艺等不能够固化的人类财富。
保护历程
20世纪50年代,日本开始了保护国粹的计划,承认传统艺术大师的技艺,而将这些传统技艺视为受人呵护、被人赏识、利用和经营的资产或资源的思想可追溯到明治时代。
“二战”前,日本的遗产保护多以皇室有关的东西为中心,焦点集中在具有美学价值、鉴赏价值的美术工艺品和社寺所有的文物。例如,早在明治四年(1871年),日本政府就颁布了太政官公告《古器具保护方案》和最早的近代法津《古寺庙保护法》(1897),对“文化财”(即文化遗产)实行制度化保护。然而,1949年1月22日奈良法隆寺金堂壁的大火成为其随后颁布《文化财保护法》的直接导因(后来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日”也定于每年的1月22 日,以警示世人)。
1950年,日本政府在综合了原《国宝保护法》、《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等旧法律的内容后形成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于同年5月颁布,从而确立了有关文化财指定、管理、保护、利用、调查的制度体系,完善了保护的内容。
这是世界范围内率先将文化遗产纳入国家法规进行制度化保护的重要举措,在日本被视作“第一法规”,不仅将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同时作为并列的保护对象,而且还将“重要无形文化财持有者”(即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置于重要位置,为此专门建立了“人间国宝认证制度”,明确规定了“认定”及“解除认定”的权限和程序。
内容界定
根据日本政府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将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和“传统建造物群”五类:
1.“有形文化财”——建筑物、绘画、雕塑、工艺品、书法、典籍、古文书、等有形的文化财物中,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较高者(包含与之成为一体、对其价值的形成有意义的土地及其他物品,包括考古资料及其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历史资料)。
2.“无形文化财”——戏曲、音乐、传统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的文化资产中,历史价值较高者。
3.“民俗文化财”——与衣食住行、传统职业、信仰、节庆活动等相关的风俗习惯,民俗民艺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使用过的衣物、器具、住房及其他物品。它们对理解日本国民生活方式的演变不可或缺。民俗文化财进一步分为无形民俗文化财和有形民俗文化财。
4.“纪念物”——贝冢、古坟、都城址、城址、旧宅及其他遗迹中,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较高者;庭园、桥梁、峡谷、海滨、山岳及其他风景名胜地中,艺术价值或观赏价值较高者;动物(包含生息地、繁殖地和迁徙地)、植物(包含其生长的土地)及地质矿物(包含产生特异自然现象的土地)中学术价值较高者。
5.“传统建造物群”——与周围环境成为一体、构成历史景观的传统建造物群中,具有较高价值者。如老街道等人造风景。
框架形成
日本对“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极其重视。首先是制定保护措施。最初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只是对那些处于状态的艺能和工艺技术加以记录并给予资金援助,而有代表性的却没有面临消亡的传统艺术和工艺并没有纳入进去。1954年提出了“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制度,对那些艺术上有很高价值,在舞台艺术史、工艺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具有艺术价值或历史地位,并具有地方特色、流派特色的无形文化财加以指定。而且对“高度体现舞台艺术、高度习得工艺技术”的身怀绝技的个人或群体采取认定方式,一种是“个人认定”(个人持有的情况下),一种是“综合认定”(多人持有的情况下)。当时新闻媒体把拥有“个人认定”荣誉的个体称为“人间国宝”。1979年,日本又颁布了《国家指定选择的民俗文化财》,其中认定“重要的无形文化财”共80项。
1975年,日本政府在重新修订《文化财保护法》时,考虑到传统的文物修复技术后继无人且修复材料生产困难等问题,继而增加了“文物保护技术的保护”一节,提出“文化财保存技术”的概念,不是强调这种技术是多么稀缺珍贵,而是从保护文化财的角度来看这种技术必不可少,并把这一技术定义为:
1.(有形文化财、有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等)有形文化财的修理、复旧、复原、模写、模仿制造等技术和技能;
2.有形文化财修理所需材料的生产、制造,用具的制作修理等技术和技能;
3.舞台艺术、工艺技术、民俗舞台艺术等所需的制作、修理以及材料的生产、制造等技术。
被核定为选定保存的技术有木制雕刻的修理、漆器工艺品的修理、屏风卷轴的修理、装裱用纸的制作、建筑物的修理、锻铁的制作、日本漆的生产等技术以及所用用具的制作技术等。
将传统的文物保护技术作为无形文化遗产来保护,是无形文化遗产认识上的又一个进步。
在此次法律修改案中还提出了“保护团体”的概念,团体的代表人即使去世,该团体仍拥有该称号,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取消称号。就这样,文化财保护框架基本形成,对技能持有个人或持有团体实行3种认定措施:“个人认定”、“综合认定”和“团体认定”,在舞台艺术领域实行“个人认定”和“综合认定”,在工艺领域实行“个人认定”与“团体认定”。
其次是选定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措施,其保护范围比指定范围广。
第三是记录保护措施,对文化财进行调查并做记录:摄影、录像、录音、图形,及其创作流程等的文字记录。
第四是重视文化传承,鼓励人才培育,举办各种研修会选拔人才。
第五是国家对文化财的保护提供资金援助。对技能“保持者”(个人认定)培养传承人和磨练自身技艺给予资金援助,现在是每年200万日元。对“保持团体”或
地方公共团体举办的人才培养事业,国家也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六是文化财的公开、公示。舞台艺术方面,与国立剧场、国立能乐堂、国立文乐剧场等大型剧场定期联合举办艺能鉴赏会;工艺技术立面,定期举办展览会,对社会公开展示传统技艺;民俗方面,建立民俗资料馆等。对于以上文化财的公开、公示,国家也给予一定的资金援助。
至2007年10月,日本有重要无形文化财艺能保持者57人,其中11人为综合认定;工艺技术保持者59人,其中14人为团体认定,选定保存技术个人认定为51件,团体认定为24件。重要无形文化财为252件。
走向国际
日本关于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实践,首先影响了韩国,1961年韩国借鉴并采纳了这一保护举措而颁布《无形文化财保护法》,并于1964年实施。之后,逐渐在菲律宾、泰国、美国和法国等国家得到了响应,类似的保护计划相继展开。
然而在西方,法理学家把知识产权被视为一种资产,他们把版权和专利定义为将智慧加以物化。但是,那些集体的文化创造却因没有文字记载或记录,对其价值的检定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也是这一概念为国际认可迟缓的原因。
1972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引出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概念。为人类共同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了永久性的、科学的有效制度,由此全世界才有了一个共同的认识文化和自然价值的准则。
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遗产保护的第一次中期计划(1977-1983)中首次提及文化遗产由“有形”和“无形”两部分组成。然而,随着
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工作的深入,对一些传统民间文化技艺保护的疏漏渐渐暴露。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遗产的认识,以及遗产的立法等方面也存在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渐完善的过程,通过遗产实践发现,在对遗产的分类上仅以文化-自然二分法来划分遗产过于宽泛。1982年,世界文化政策会议(墨西哥市)承认后来被称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一类问题越来越重要,并将“非物质因素”纳入到了有关文化和文化遗产的新定义中。
1982年,教科文组织成立保护民俗专家委员会,并在其机构中建立了“非物质遗产处”(Section for the Non-Physical Heritage),专门处理相关的事务。也就是说,随着国际组织对遗产认识的提高和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一些新的理念和概念相继出现,而“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便是新认识的产物。
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建议要求各会员国充分意识到大量包含丰富的文化特性和各地民族文化渊源的口头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应当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对那些容易受到严重威胁的遗产进行必要的鉴别、维护、传播、保护和宣传。
随着人们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不断完善对世界遗产的认识,一些新的理念和概念相继出现。而在此过程中,由于受到日本遗产保护法律相关概念和分类的影响,同时“无形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被逐渐引入国际社会,其名称后来亦被由日语“无形文化财(むけいぶんかざい)”直接翻译成英语“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继而为国际采用。不过,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中文版正式文件中,仍沿用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称谓与之对应,且类似的情况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法语、西班牙语、俄语等多个版本的正式文件中亦有体现。
1997年,为了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紧急现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宣言》(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会员国大会的会议中,以“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称谓代替了“民间传统文化”,同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在巴黎郑重宣布了包括中国昆曲、日本能乐、韩国宫廷宗庙祭祀礼乐在内的首批1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第32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其目的在于保护口述传统和语言表达、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宗教仪式、节日、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和传统手工艺相关的技术。公约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的,但同时又不断被社会群体进行再创造。这是一项关于“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的国际公约,也为各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参考文献
1. 陶立璠、樱井龙彦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论集.北京:学苑出版社 2006
2. 刘红婴.世界遗产精神.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3. 周耀林、王三山、倪婉主编.世界遗产与中国国家遗产.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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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使
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
8.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