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颁发。
外交部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颁发给以下人员:
概念
根据中国驻国外领事馆官方网页的表述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前往中国时应申办中国旅行证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前往中国时应申办中国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内容
旅行证声明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首页里的声明,以中英文书写之内容如下
说明页
中文说明页标明于第1页,英文说明页则标明于第2页中。
备注页和签证页
从第3页与第4页为备注页,第5页到第31页为签证页。 第32页为签发机关用印页。
个人资料页
颁发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国旅行证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替代证件,通常颁发给下列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临时出国护照遗失、被盗抢、损毁、过期,而急于回国的中国公民;
2.紧急情况下来不及申办护照的中国公民;
3.未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而需赴内地的中国籍港澳居民;
4.未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而需赴大陆的中国籍台湾居民;
5.部分情况特殊的中国籍未成年人.
申请时需缴交6个月以内证件近照3张(4.5cm×3.5cm,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正面可见双耳免冠头像)。
特例
中国台湾地区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为正式官方身份证明文件,因此中国台湾地区国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不与中国台湾地区的地方
法律产生任何抵触关系。1990年
伊拉克入侵
科威特后,中国驻
巴格达大使馆组织紧急撤退滞留在
伊拉克与
科威特的
大陆、
台湾与
港澳人员。由于
伊拉克政府要求中国大使馆必须对这些人员的身份确认,而中国
大使馆又不可能在中国台湾省人持有的
台湾地区旅行证件上盖章确认,所以由中国大使馆给这些台湾省人员签发一次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经由陆路撤退到
约旦。
另外,合法居住在中国的
无国籍人士(如
西藏吉隆县的尼泊尔裔
达曼人,在2003年经
国务院批准加入
中国国籍之前的数十年的时间)、在中国
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如
黄文欢,以及20世纪70年代末逃入的
越南籍华人),其出国使用的身份证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因此,某种程度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的作用有类似之处。
购火车票
在中国购买火车票需要出示有效的实名身份证件,从2012年4月5日起,车票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将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旅客在各代售点及车站窗口购买车票时均可使用,但在互联网及电话订票时,暂时不能使用这一证件。
从2014年8月1日起,旅客可以凭借规定的24种证件购买火车票,包括旅行证、海员证等不常用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