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普查规范(standard for tour resource reconnaissance survey)是指旅游资源普查的法规和标准。通常由旅游主管部门制订,为一种
行政法规。内容包括旅游资源类型划分、普查区范围的界定、工作实施要求(包括基础数据的收集、填写、普查图件、普查报告的编制要求等)、
普查报告验收程序等。
包括典型地质构造、标准地层剖面、
生物化石点、自然灾变遗迹、名山、火山熔岩景观、蚀余景观、奇特形象山石、沙(沙石)地风景、沙(砾石)滩、小型岛屿、洞穴、其他地文景观;
包括人类文化遗址、社会经济文化遗址、军事遗址、古城遗址、宫廷建筑群、宗教建筑与礼制建筑群(殿堂、楼阁、塔、牌坊、碑碣)、建筑小品、园林、景观建筑、桥、雕塑、陵寝陵园、墓、石窟、摩崖字画、水工建筑、厂矿、农林牧渔场、特色城镇与村落、港口、广场、乡土建筑、民俗街区、纪念地、观景地、其他建筑或古迹;
包括市场与购物中心、庙会、著名店铺、地方产品、其他物产。对旅游资源图的比例尺要求是:西部省区可采用1:100万或更小;东部省区要求1:20万或更大。并规定省级旅游局是普查验收的组织者和普查成果的主要承受者,国家旅游局是普查验收的指导者和普查成果的主要承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