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展规划
2000年颁布的文件
旅游发展规划是2000年10月26日颁布的文件,强调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需经编制、审批后实施,以促进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26日 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三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四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五条 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特征
作为旅游规划体系中层次最高的、产业发展的总纲领,结合旅游规划经验,旅游发展规划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超前预见性
旅游发展规划是对地区未来规划时期旅游业发展蓝图的描绘,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规划具体方案的确定必须高瞻远瞩,具有超前性与预见性。
规划编制过程中,准确的超前预见性基于对旅游业未来发展态势的准确把握与科学预测,对未来影响旅游业发展因素的清晰认识,切忌为眼前的现状和困难所束缚。由于旅游产业与社会经济发展休戚相关,因此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预测,准确判断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态势对旅游业产生的影响,以及未来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对旅游产业的影响是预测的关键。
统筹协调性
作为产业的战略性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具有统筹协调各要素的作用。首先,处理好要素之问的协调关系。影响旅游业发展的要素众多,有旅游系统内的要素,也有系统外的要素,这些要素相互依托、相互影响,旅游发展规划必须要对这些要素的协调与整合作出说明。其次,处理好产业发展空间协调关系。发展规划要对规划区域范围内.与规划区域范围以外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区域范围内各功能分区之间的相互关系加以协调,并进行合理空问布局。第三,处理好开发时间序列协调关系。旅游发展规划一般都会涉及短期、中期和远期的旅游开发建设,如何分步实施,使各区域、各项目开发做到有序而协调也是发展规划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滚动发展性
旅游发展始终处于一个快速变化的大环境背景之中,规划如果不能准确反映现状和预测未来,就不能对开发起到实际指导作用;同样,人的思想认识是不可能一步到位的,规划师们对实践的认识有一个时问过程,对新的规划原理的认识与运用也有一个时间过程。因此,规划制作过程中要不断地听取意见建议,逐渐形成规划的总体思想与规划思路,逐渐完善规划内容。即使是通过评审的规划也不是不能做任何改动,否则,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规划只能成为一种摆设。当然,这种调整不能为个别领导者或投资者所左右,而是要根据实际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并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因地制宜性
已颁布的《旅游规划通则》规定了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规划方案可以千篇一律,地理环境的差异性、旅游业发展的阶段性、旅游市场的多变性、地区经济社会环境发展带来的机遇性等均是客观存在的。旅游发展规划就是要抓住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不同产业发展阶段中的特性差异,不同客源市场的需求特征差异,不同机遇所带来的旅游业发展速度的差异等,充分挖掘自身的地域特色,树立自身的地域形象,建立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旅游发展模式、发展速度、旅游功能分区与产品结构等,切忌盲目套用固定模式与写作格式。
要求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13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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