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1932年生。中英混血儿。中学在香港圣约瑟书院就读,后入
香港大学,获文学士衔。
1952年毕业后出任香港政府政务官,1957年赴剑桥大学昆氏学院攻读法律,1960年获林肯法学院大
律师资格。后返港执业,为香港大律师会会员。又加入港府工作,在港府任职有:公务员叙用委员会委员、税务上诉委员会委员、医务委员会检讨小组主席、大学及理工教育资助委员会主席、法例审查小组副召集人,总督特派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委员,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委员等。从1980年起被委为立法局议员,1985、1988年再获委任,1991年则被委为首任立法局副主席。1993年出任主席,职务还有香港行政局议员、香港赛马会副主席及香港大学校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