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美国家出现的各种“新马克思主义的”或“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法观念、法思想和法理论的统称。主要代表人物有阿尔都塞、普兰查斯、卡琳斯、施皮策等。
主张运用“马克思主义”从事法的分析和研究,试图突破“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重建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用实用主义和非历史主义的错误方法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和观点加以歪曲,把法学限制于解释和批判历史和现实,而不是用于改变和改造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主要理论体现在法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法的阶级性、法与意识形态等学说中。新马克思主义法学并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而基本上属于资产阶级法学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