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评议会是一种新闻行业自律的监督与
仲裁机构,其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新闻业内部或新闻业与社会间的
新闻纠纷。它接受公众对媒体的投诉,以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行业规约和评议会章程,对投诉进行调查,出具调查结果,发布相关指令,并监督裁定决议的执行。它是新闻行业实行集体自律的一种有效
组织机构,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一种
行业自律组织形式。
从组成团体上看,新闻评议会多数由
新闻职业组织自愿发起组成。如娜威报业评议会由挪威报业协会发起。奥地利报业评议会由报纸发行人协会和记者公会发起。
从经费来裸上着,评议会的大部分经费都是由新闻职业组织提供的。如在英国,评议会的大部分经费由英国发行人协会捐助,其余一部分由新闻各职业组织按财力分担。瑞典、娜威、丹麦、土耳其等国的情况也大体相同。
从人员构成上着,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评议会的委员全部是新闻界代表。象联邦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等国即是如此。另一种是在评议会中,除新闻界代表外,还吸收了若干名社会代表。如在丹麦评议会中,有两名社会代表,土耳其评议会中有社会代表三人。
新闻评议会是一个道德裁决法庭。评议会处理的案件全部是有关新闻伦理性案件,设若是违法性案件,评议会一般不予接受。但是,有些案件的性质一时难以区分,所以,有些国家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土耳其报业荣誉法庭规定,凡法院评审过的案子,荣誉法庭不再评审。在另一些国家,如菲律宾、瑞典等国家评议会要求每位申诉者要签定一项书面保证,不再把这一案件向法院提出控告。在娜威,情况则有所不同,假如评议会收审的案件是有关触犯法律的案件,便要求娜威法官或律师公会协助;请他们参与评议会的工作。
新闻评议会不是司法机关,无实际的制裁权,其判决无任何
法律效力,但从某种程度上看,它又是一种法庭审判。其表现 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