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盐业主管部门,科级规格,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负责全市的盐业行业管理、盐政执法和食盐专营工作,垂直管理单位,隶属于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新郑市盐业公司负责全市食盐、小工业用盐、农、渔、牧业用盐的供应工作,接受
郑州市盐业公司“五统一”管理。与市盐业管理局职能分设、合署办公。
2014年10月,河南信阳人黄先生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
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两名执法人员开具的罚单上写着,罚款依据是《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为:“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后盐业局公开道歉并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