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拟任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所需的文件;
新设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分立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即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不需要经过法定的
清算程序即可宣告解散。
企业经批准采取新设分立方式时,应当对原企业各类
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及
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分立日的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立企业,其资产、
负债和
股东权益均以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将
注册资本计入“
股本”或“
实收资本”科目,评估价值高于注册资本的部分记入“
资本公积”科目。
因此,应税新设分立情形下,由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会计上按评估价值入账,税收上也允许按评估价值在
税前扣除,会计与
税法规定一致。然而,在
免税新设分立下,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会计上按评估价值入账,税收上只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当资产的评估价值(入账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时,形成
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借记“
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
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在资产耗用或处置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转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