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示范城市是指在城市区域能源发展中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使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达到较高比例或较大利用规模的城市。
指导思想
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能源结构、建立现代能源利用体系为目标,按照“清洁高效、多能互补、分布利用、综合协调”的原则,积极探索各类新能源技术在城市供电、供热、供暖和建筑节能中的应用,减少城市发展对
化石能源的依赖,提高新能源利用在城市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促进各类可再生能源及技术在城市推广应用,重点推进太阳能热利用和分布式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分布式风力发电、生物质清洁燃料利用、城市生活垃圾能源化利用、地热能及地表水和空气能量利用、新能源动力交通等。促进适应新能源利用的技术进步,建立适应城市新能源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政策机制等。
新能源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地级市和县级市(不包括已申请绿色能源县的县级市)。副省级以上特大型城市可选择其中的一个城区申请,具备较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潜力的产业园区可申报新能源示范园区。新能源示范城市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基本条件
新能源示范城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综合能力达标。按期完成国家和省(区、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规模以上单位
工业增加值能耗小于全省(区、市)平均水平或“十一五”期间规模以上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幅度大于全省平均下降幅度;新建建筑满足所在地区对建筑节能的要求;上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不低于全省(区、市)平均得分。
2、有较好新能源利用基础。至少有两类新能源利用具有良好条件。城市新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不小于3%,或新能源年利用量达到10万吨标准煤。可利用的新能源主要包括城区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以及城市区域消费的当地生产的其它可再生能源。
评价指标
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包括3类:
1、新能源利用量指标。规划期末城市新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6%以上。规划期为2011-2015年。
2、分类新能源利用指标。分类指标是评价某一种新能源利用方式在城市的利用程度,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指标。申报城市可根据自身资源特点至少选择2类。
(1)太阳能利用指标包括两类:即太阳能热利用量指标和光伏发电安装量指标,两类指标可任选其一。指标要求分别为:累计
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或人均
太阳能集热面积大于每千人360平方米;累计城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装机规模大于2万千瓦。
(2)风能利用主要指接入所在
城市配电网且电量在当地消纳的分布式风电,指标要求是累计分布式风电装机容量大于10万千瓦。
(3)
生物质资源利用指标包括2项,一是生物质替代城市能源消费量大于10万吨标准煤,选择该类指标的此项为必选项;二是具有科学合理的城市沼气、污泥资源化利用方案,此项为任选项。
(4)地热能源利用(包括地表水和空气能量)指标要求是新增地热(热泵)供暖或制冷建筑面积大于300万平方米。
(5)其它新能源利用。上述利用方式之外的其他新能源利用,其年利用量达到5万吨标准煤。
3、组织管理和激励政策指标。主要包括3项,包括地方政策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和宣传教育等。前3项为必选项,后1项为参考项。
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高对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认识,以规划编制为抓手,落实城市新能源发展思路和重点措施。申报城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在所在地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下,组织编制新能源示范城市发展规划,挖掘新能源发展潜力,明确城市新能源发展目标、项目布局、运营模式和政策措施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本地区新能源示范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综合协调开发新能源利用。合理选择具有优势的新能源资源,以适宜规模化应用、技术成熟和经济合理为原则,在整体规划和系统组织的前提下,统筹利用各类新能源,形成较大规模利用和整体配套的产业体系。鼓励开展有特色的新能源利用项目示范,支持智能电网、新型储能、新能源交通等技术在城市的利用,为新能源的规模化利用创新条件。
(三)探索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的发展方式和政策机制。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的发展规律出发,根据电网网架结构和电力负荷特点,因地制宜发展城市分布式新能源发电,所发电量主要用当地用户自用或在本地电网内消纳。探索适应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的政策机制,建立用户侧分布式发电与网供电相互竞争的政策和管理机制,提高分布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
(四)创新城市新能源发展模式。通过促进城市新能源的规模化利用,着力构建城市新能源供应模式创新。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负责、市场运作、多方支持”的原则,探索城市新能源发展的新型运营管理模式。鼓励专业化投资、经营企业参与城市新能源建设,鼓励同类项目由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形成城市新能源利用的规模效益。
(五)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应建立统筹协调的开展新能源利用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城市新能源利用,使各类新能源互相补充,形成良好的整体发展效果。鼓励各省(区、市)及申报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利于城市新能源发展的经济扶持政策。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上述要求,选择本地区新能源资源条件和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组织开展新能源示范城市规划和推荐申报工作。各申请城市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规划编制工作,查明本地新能源资源条件、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组织专家对新能源示范城市规划规划等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新能源城市规划批复意见,作为新能源示范城市编制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