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明法
新科明法
科举考试科目之一。北宋熙宁四年(1071年)后,由明法科改,只准熙宁五年前明经和诸科举人不能改试进士科者应试,考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崇宁初罢,建炎二年(1128年)复设,绍兴十六年(1146年)又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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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18-06-0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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