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是主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业管理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列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之后。
历史沿革
197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成立。
2016年12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列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之后。
2017年4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挂牌仪式在乌鲁木齐举行,标志着新疆在旅游业体制机制改革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提案处理及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研究全区旅游业发展战略及运行中的问题,拟订旅游业政策和实施措施;指导和协调旅游业体制改革和旅游业法制建设;负责研究国内外旅游业重要信息;负责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旅游年鉴、旅游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二)旅游产业发展处
负责组织全区重要旅游建设项目的论证、审核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区旅游投资项目库建设;负责全区旅游项目投资统计与旅游经济运行分析;负责旅游装备、旅游用品、旅游商品、旅游商品基地建设的引导、扶持;拟定引导、促进社会资本与旅游项目开发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自治区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旅游区域合作与对外交流。
(三)旅游促进处
负责拟定全区旅游宣传促销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点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开展国际及区域性旅游组织的交流合作;拟定旅游促进奖励政策和旅游消费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外事工作。
(四)规划处
负责编制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知道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提出论证审查意见;指导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区创建;指导全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负责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承担资金使用的评审工作;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
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各地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审批设立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工作;审核报批出境旅游组团社工作;审核报批五星级宾馆(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审批四星级以下涉外旅游宾馆(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负责星级宾馆(饭店)的复核工作;审批区外旅行社及国外和港澳地区旅行社在我区开设旅游分支机构工作;负责对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星级宾馆(饭店)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对全区旅游车辆、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社会餐馆、旅馆等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港澳旅游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事务的管理;核发旅游签证通知。
(七)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拟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颁发导游资格证书等旅游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政策、标准、规划,结合新疆实际研究制定自治区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旅游工作。
(二)研究制定自治区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新疆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负责自治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治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产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全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四)负责全区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工作;负责区内旅游企业派驻境外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审核区内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工作;负责对星级宾馆(饭店)、景区(点)等旅游企业进行相关等级评定。
(五)承担经营旅游业务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管理旅游涉外事务;承担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旅游项目的规划及相关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七)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及评先创优工作;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