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利学会
1961年10月25日成立的组织机构
新疆水利学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学会之一,组织较健全,活动规范。1999年按国家民政部社团清理整顿的各项要求,顺利通过社团清理整顿登记。近十余年来,多次被新疆科协、中国水利学会评为先进学会,给予表彰。
历史沿革
新疆地处干旱地区。在新疆,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也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为了开展水利科技活动,促进新疆水利事业的发展。
1961年10月25日召开了新疆水利学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了由42名理事组成的第一界理事会。王鹤亭当选为理事长,张羽、马吉提任副理事长,下设宣传、组织、秘书、学术四个组,结合当时新疆水利建设,开展了旧灌区改建、农村“五好”建设等各项水利科技服务活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学会停止了活动。
1978年,新疆水利学会恢复了活动。
1981年1月,在乌鲁木齐市举行年会,选举产生了77名理事,王鹤亭再次当选理事长,李锡龄、陈鸿彦、张家瑶、单人骁、王文喜当选副理事长,唐其钊任秘书长,周聿超、马辛、李永寿、文国荣任副秘书长。
1984年1月,举行了第二次年会,选举产生了第三界理事会,会上选举产生了103名理事,王鹤亭再次当选为理事长,陈鸿彦、李锡龄、唐其钊、王文喜、张学魁、安尼瓦尔·艾则之当选为副理事长,马辛当选为秘书长,李蔗、周聿超、文国荣、林仁亨、伊马木·热木图拉为副秘书长,下设水文、农田水利,地下水,水利管理、农电、施工、水工建筑、环境水利、水利经济、科技情报等10个专业委员会,并成立科普工作委员会和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1987年2月,新疆水利学会举行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四界理事会,理事104人,唐其钊任理事长,李锡龄、张立德、伊马木·热木图拉、马辛、王文喜、张学魁任副理事长,马辛任秘书长,李蔗、周聿超、韩永子任副秘书长。
1991年2月,召开了新疆水利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五界理事会,理事121人,张力德任理事长,唐其钊、刘笃德、伊马木·热木图拉、张岩、马辛、张学魁、杨尊林任副理事长,陈积德任秘书长,韩永子、周聿超、纳斯尔·阿布都拉、解尔庸、林仁亨、姜献德、乌斯满·沙吾提任副秘书长。
1995年3月,在乌鲁木齐市召开了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界理事会,理事137名,张岩当选为理事长,吐尔逊·托呼提、伊马木·热木图拉、陈树林、张学魁、顾烈峰、于海鸣任副理事长,于海鸣兼任秘书长,林仁亨、陈积德、解尔庸、乌斯满·沙吾提、吴肇基、姜献德、纳斯尔·阿布都拉、张志新、罗江呼为副秘书长。
2001年2月,在乌鲁木齐召开了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七界理事会,理事184人。选举王世江为理事长,吐尔逊·托呼提、祝向民、乌斯满·沙吾提、伊马木·热木图拉、李世新、于海鸣、黄凯申、邓铭江侍克斌为副理事长,罗江呼为秘书长,陈积德、解尔庸、林仁亨、赵伟、吾甫尔·努尔丁、艾孜木别克、吴肇基、张志新、姜献德为副秘书长。
2002年5月增补安德祥、王丹、杨新成为学会副秘书长。
2006年1月19日,新疆水利学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新疆水利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共计197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自治区水利厅厅长、新疆水利学会理事长王世江同志代表第七届理事会做了题为《坚持科学发展观 推动学会工作全面发展》的工作报告。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水利学会章程的修改意见,重新选举产生了由186人组成的第八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007年1月31日,增补洪佳师、夏新利、袁青梅、秦继军为学会理事,增补洪佳师、孙家海、王琪、张礼模、成平、夏新利、袁青梅、秦继军、张俊民、郭焱、何建村、王阿平为常务理事,增补王新为学会副秘书长,增补覃新闻、洪佳师、孙家海为副理事长。
2009年3月1日,会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助理、新疆水利厅厅长、新疆水利学会理事长王世江同志辞去新疆水利学会理事长一职,并担任新疆水利学会名誉理事长;根据王世江同志的提议,大会选举新疆水利厅副厅长、总工邓铭江同志为新疆水利学会理事长,全国政协常委、新疆水利厅副厅长董新光同志为新疆水利学会常务副理事长。
人才荟萃
新疆水利学会人才荟萃,学科齐全,具有一定的科技咨询服务能力。近十年来,组织会员特别是离退休的专家会员,为新疆水利建设服务,先后完成近40项科技咨询服务项目,主要是科技扶贫、科技支边、科技推广项目。对边远贫困地区、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的水利水电项目作技术咨询、指导。其中一个项目获中国水利学会优秀建议奖,一个项目获国家优秀咨询成果三等奖,一个项目获自治区优秀咨询成果二等奖,一个项目获自治区优秀咨询成果三等奖。咨询成果质量好,深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好评。
科普工作
新疆水利学会高举科学旗帜,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知识,做了大量的水利科普工作。利用各种节日(世界水日等)进行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水资源利用、保护、节约方面的知识。学会重视学术期刊的编印出版工作。每年出版《新疆水利》六期(维、汉两种文字),年发刊量22800册。从1996年起恢复了《新疆水利学会通讯》,每年出版10期,约1000份,分别寄往全疆各地学会组织和会员进行交流。近十几来,我会还出版《新疆科技兴水实例》、《新疆水利学会获奖论文集》、《新疆河流水文水资源》、《新疆水利百事问》、《王鹤亭水利论著选编》、《国际水法概论》、《新疆引水渠首》、《新疆灌溉》等近十部著作,进行交流,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作用
新疆水利学会,团结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在新疆水利事业中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一个有活力、有凝聚力、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团体。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疆水利学会不断发展壮大,1999年经过重新登记注册,现有会员4022名。下设学术委员会、青少年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学会办公室、科技服务部、ISO9000认证办公室。现有专业委员会21个(水法、环境水利、水利经济、洪旱灾害防治、水工建筑、勘测、水文、水电、农水、施工、地下水、泥沙、岩土力学、灌溉、水利志史、水利规划、科技情报、水利管理、牧区水利)。有分会17个(头屯河管理处、厅玛河管理处、新疆水利水电学校、水利水电科研院、水文水资源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新疆农业大学水利分院、新疆大学地理系、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兵团水利局、喀什盖孜河管理处、喀什葛尔河管理处、新疆风能公司、水磨河管理处、塔里木河管理处、金钩河管理处、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喀什水校、额河建管局、乌鲁瓦提建管局)。各地州(市)水利学会有16个。近20年来,新疆水利学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与中国水利学会共同召开的学术讨论会议主要有:全国渠道防渗学术讨论会、全国低水头引水防沙枢纽学术讨论会、全国水工建筑物抗冻技术学术会、西北水文会议、西北片水管科技情报会暨灌溉技术学术座谈会、西北五省第七次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学术研讨会等。随着大西北战略部署的实施,我会参与组织或与相关学会共同组织主办了一系列学术会议:如《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环境与管理》学术研讨会、《干旱区生态农业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发挥新疆资源优势,坚持高效持续发展科学论坛》,新疆大学分会与塔管局分会在乌市召开了《新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问题》国际学术论坛会。水文专业委员会召开了《99新疆大洪水学术研讨会》。此外,还多次邀请了美国、丹麦、日本、以色列等外国专家和国内知名专家来疆讲学,做学术报告。
学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学会章程(2001年3月1日新疆水利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学会,简称新疆水利学会。英文译名:XINJIANG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XHES。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新疆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热心水利工作的领导干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是发展水利科? 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是新疆科协和中国水利学会的组成部份,受新疆科协和中国水利学会的领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民主办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加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为实现新疆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自治区水利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9号,邮编:830000。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新疆水利厅。
第二章 任务与业务范图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与业务范围是围绕水利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1.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考察活动;
2.编辑出版水利科技书刊;
3.积极开展咨询活动,对我区重大水利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对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4.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项目论证、工程技术服务,架设科技“金桥”,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评价、技术职务水平评定和标准化审议等工作;
5.培训和发现人才,举办各种培训班,不断提高会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向有关部门举荐水利科技人才;
6.普及水利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经验;
7.奖励在我区水利科技活动和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8.积极开展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反映他们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大专以上学历,但自学成才,并已工作多年,具有相当同等学历水平的水利工作者和水利技术革新家;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长期专职从事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
第九条 凡与我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企业、事业、科研和教学单位,地、州、市水利学会愿意参加我会有关活动,支持我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凡要求人会者,须本人(或单位)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我会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我会举办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科;
5.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技术咨询服务和科普工作;
4.按期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1.选派代表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优惠给予技术咨询和承接科技咨询任务;
4、可请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
3.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并资助学会经费。
第十五条 会籍管理由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工作调动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触犯刑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取销其会籍并通知本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会员代表大会。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财务收支;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新疆科协和中国水利学会交给的任务;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3.制定、审查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所属学术组织开展活动;
4.审批工作机构和学术组织的设立;
5.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学会财务收支;
6.召开下届全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
7.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入选原则上每届更新三分之一左右。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少数民族科技工作者、妇女科技工作者应占一定的比例。理事会中的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通过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条 一般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如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后也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原则上不连任。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并依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学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可设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会员较集中,而专业又较多的单位可设立分会。
各委员会或分会的委员人数,应本着精简、高效、便于工作的原则来考虑。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一般与本会理事相同,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专委会协商产生。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的学术组织。它的职责是:
1.编制本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2.按照理事会审定的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或本分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3.组织评议本专业或本分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和专业科技成果;
4.协助学会刊物征、审有关专业的稿件,编辑出版专业的学术或科普书刊,
5.承办我会委托的咨询工作;
6.举办本专业成本分会有关的学习班,发现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7.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离任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为本会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或曾任两届理事的上届理事和对水利事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会员专家、学者,以及对水利事业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等,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为本会名誉理事。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2.政府及有关方面资助;3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人;
4.个人或单位的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军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会骸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本会制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程序,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案,经全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自治区科协和自治区水利厅批准后,由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报自治区科协、中国水利学会备案。
最新修订时间:2023-03-27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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