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慈善总会,新昌县的民间组织。
机构简介
新昌县慈善总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和团体自愿参加的全县性民间组织,依法登记注册,系地方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机构章程
《新昌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昌县慈善总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和团体自愿参加的全县性民间组织,依法登记注册,系地方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会址:新昌县南明街道横街15号。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
新昌县民政局。本会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省、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互爱互助的传统美德,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帮助社会上孤、老、病、残、学、困等生活最困难的人,为民解愁,为社会分忧,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
1、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接收国内外各种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组织举办各类社会慈善活动,兴办各类慈善机构和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实业。
2、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赈灾救难、扶贫济困、助学兴教、助孤安老、助医帮困等社会救助工作,扶助
社会弱势群体。
3、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为在本县从事慈善事业的各类人士和机构提供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4、组织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5、组织编印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书刊、资料,介绍交流有关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6、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创始会员。凡热衷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从事慈善服务的机构及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本会的发起者或对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会员为创始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社会慈善活动;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资金收支情况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听取会务报告,决定工作计划和有关重大事项。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名;聘请特邀顾问、顾问若干名。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贯彻理事会的决议;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会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主任原则上由监察局长担任。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会务报告,对本会重大决策和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因工作关系担任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监事,在任期内因职务变动由相应职务的人员自然替补。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1、企事业慈善冠名基金的利息捐赠款;
2、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3、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4、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5、兴办慈善实业的收入;
6、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1、资助兴办各类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
2、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孤、老、病、残、学、困等最困难的人;
3、开展社会慈善活动的费用;
4、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
5、根据捐赠者意愿,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活动;
6、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二十三条 捐赠单位或个人可向理事会提出所捐赠款项使用的倾向性意见,但必须符合本会救助宗旨。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年初要编制经费预算,年中要对使用款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末要向理事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监事会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需要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1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单位地址
慈善总会会址:新昌县南明街道横街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