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投资管理、准入管理、附则4章20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文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27号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分别指国家标准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他乘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第七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第八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四)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在符合汽车国家标准和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见附件二)。
第九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
(二)与生产纲领、产品结构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四)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5年(以项目建成投产为起始点)的担保合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并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由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提供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建。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完成建设后,新建企业及产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企业生产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应使用该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注册商标和品牌,且符合乘用车、电动汽车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应当是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新建企业须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质保承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新建企业应建立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实际生产的产品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相符。对企业生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或已经破产的企业,依法撤销、注销或暂停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准入管理的监管及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一、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略)
二、试制样车技术要求(略)
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制定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5年6月2日正式发布,自2015年7月10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汽车产业政策从“严格准入”到“宽进严管”的一次转型,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再次迎来发展契机。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新能源汽车确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2012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研究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补贴政策,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等。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2014年新能源汽车累计生产8.39万辆,同比增长近4倍。其中,纯电动乘用车生产3.78万辆,同比增长3倍,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生产1.67万辆,同比增长近22倍。
我国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能力从无到有、由弱到强,自主创新取得重要进展,搭建了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动汽车动力系统技术研发平台,初步构成了关键零部件的配套体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特征,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投资领域。如在美国,特斯拉在传统车制造方面并无经验,却凭借其先进电池技术,成功生产特斯拉汽车并成为行业标杆,为全球创业人士进入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树立了榜样。近年来,国内一大批互联网企业也在积极筹划进入到新能源汽车领域,阿里巴巴、乐视、小米、百度等都宣布了造车计划,从我国现有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看,只是对传统汽车领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的投资管理几乎是空白。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中第二十条指出要制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包括研究出台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在经历了2014年11月和2015年3月的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规定》于今年6月正式发布。《规定》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这为跨界优质社会资源进入
新能源汽车领域开辟了道路。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及要点
该《规定》共四章:总则、投资管理、准入管理,附则,20条。其中: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在部门分工上,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信部负责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投资管理部分,主要是对投资主体资格,项目申请报告内容进行了规定。与征求意见稿不同,《规定》进行了适当放松,强调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该部分对投资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首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其次,企业还须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蓄
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再次,新建企业需要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
装备。最后,企业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应不少于15辆。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
检测机构检验,在符合汽车国家标准和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一次充电续航里程不得低于100公里,0-50km/h加速小于5秒及最高时速大于100公里等。
准入管理部分,主要是对新建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进行了规定。新建企业及产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新建企业须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三、《规定》对我市汽车产业的意义与影响
我市唯一具有整车生产资质的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载货汽车、自卸汽车、厢式运输车等共五大系列,综合竞争力居轻卡行业前六位,拥有冲压、焊接、涂装、总装、检测等20多条先进的汽车生产线,具备了10万辆商用车及3万辆电动车的生产能力。山东唐骏电动车有限公司是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8年成立的全资子公司,2014年,唐骏电动车共销售17179辆,同比增长31.3%,销售收入51125万元。面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新机遇。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我市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各项政策。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和各区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责任主体。尽快出台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目标、重点,产业布局等。出台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推广应用环境,以推广应用带动产业发展。支持和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和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
2.加快我市汽车产业的转型升级。从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看,我市的新能源汽车主要是以商用车为主。今年国家出台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成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契机。应积极鼓励支持唐骏欧铃等具有车辆生产资质的企业,通过提升生产设备水平,产品研发能力等,尽早获得新能源乘用车企业生产资质。支持更多新能源汽车车型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和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目录,获得国家政策补助。
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展开定向和专业招商,引进北汽、一汽等大型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关键零部件企业投资建厂,借助外力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跨越发展。对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在用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手续、配套产业、技术人才、资金支持等方面综合考虑,制定完善的招商方案,实施对招商项目的精细化、高效的服务。通过招商引资,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跨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