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服务是指满足人们文化兴趣和需要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不以货物的形式出现,它是指政府、私人机构和半公共机构为社会文化实践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文化支持。这种文化支持包括举行各种演出,组织文化活动,推广文化信息以及文化产品的收藏(如图书馆、文献资料中心和博物馆)等。文化服务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有商业目的。[1]
文化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既不能储存,也不可以运输,一般都在同时同地完成服务交易,
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消费者如果不在同一场所同时进入服务程序,则服务交易就难以完成。比如演出,对演员来说,演出是生产活动,而对观众来说,看演出是消费,是即时性的,两者必须同时进行,否则,交换就难以进行。当然,出现电视转播和音像制品后,这个情况出现了变化,但这已经属于文化产品的范畴。
物质产品的品牌当然也非常重要,但总的来说,顾客购买物质产品时,物质产品的优劣,可以在买前观察、触摸或测试,而且购买后,还可以实行产品维修,甚至可以退货。而文化服务却大相径庭,顾客对文化服务质量的优劣、好坏,一般事先不知道,只能通过广告、别人的介绍才能认知,因而它的品牌效益特别重要,而在享受服务时,也是即时感受、易逝性的,没有售后服务的问题。比如看一场歌舞,作为观众事先不可能知道歌舞质量的好坏,他只能亲身感受,才能判别出好坏。
一般的来说,因为物质产品的生产具有专业化、规范化的特点,因而质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文化服务大多数是人的技能表现,而人的技能的发挥受到本身身体的好坏、环境变化等种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千里良马尚有失蹄之时”,更何况人乎?因此,即使去看一场很著名球队的比赛,也可能看到的是一场很糟糕的比赛;一个很著名演员表演,也许是失误频频。文化服务质量的不确定性,是导致当前一些演员假唱的重要因素,也是导致文化服务产生几率损失的重要原因,如一些剧院、电影院在演出、放映时,经常出现需求量空座的现象,这种现象在短时间里难以消除。
文化服务的个性是由文化服务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不同特性决定的。在文化服务中,大多数文化服务是由单个人进行的,因而即使是同一项目,但由于生产者个性、情感、气质等方面的不同,它所形成的结果也不一样。比如,京剧《智取威虎山》,虽然剧中杨子荣的形象是完全一样的,但由于饰演者不同,就可能产生差别很大的艺术形象。而且即使是同一个人饰演杨子荣,但由于欣赏者能力、水平的差异,不同的人所产生的印象也会大相径庭。由于这种差异现象的存在,决定了消费者对文化服务质量高低的评判,有时会产生很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