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个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部门。
主要职能
(一)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组织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研究工作,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参与规划全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全市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挖掘和传承工作,管理博物馆事业。
(五)监督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市场,负责办理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等相关行政许可,指导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六)监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印刷、发行行业,负责对
印刷业和出版物内容、出版活动的监管,负责
著作权管理工作,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七)监督管理全市广播影视事业,组织协调全市
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播出情况的监管;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八)组织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方面的产业规划和经济政策;指导、协调全市文化产业的建设与发展。
(九)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方面的人才和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二)指导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和研究会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文化事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各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把握舆论导向。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
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
归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
公共文化设施。
(四)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和
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五)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六)监督管理地方
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设施许可证的发放、有线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电视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审核工作。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对地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规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指导搞好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建设、维护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八)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申办报刊、印刷和音像制品生产的审查、审核工作,加强书报刊市场、印刷行业和音像制品的监督和管理。
(九)负责
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
涉外著作权关系;管理、协调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十)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工作,负责实施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
(十一)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等文化广播事业直属单位。
(十二)负责对罗定市广播电视台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
罗定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